疫情就是命令,请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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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疫情就是命令,请遵纪守法

【时间】 2020-02-03

【嘉宾】 衡山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周志文

【概要】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管理措施来应对疫情,筑牢了群防群治防线,做细做实网格化管理,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并对进出城区的交通进行限制,对高危人群进行严格筛查和密切监控等等,这些跟公众平常感觉不一样的各项规定,出台的依据是什么呢?衡山电视台就此采访了衡山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周志文。

精彩问答

嘉宾名片

 

主持人

周院长,您看现在正是春运的后半段,人流和物流大范围开始运转,我们依法采取了一些特殊的手段来进行应对,它的依据是什么?

 

嘉宾 周志文

答:当前,国家卫健委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此后,我们政府对交通进行管制,封闭有关聚集场所,隔离感染和疑似感染病人,这些特殊的措施和手段,都是县级及以上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主持人

周院长,我们知道,要战胜疫情、取得胜利,政府要措施得力、应对有效。同时,由于在非常时期采取的一些非常之举,可能与群众的日常习惯和认识不同,会给群众的生活带来不便。这需要每个公民自觉配合、从我做起,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有些人从疫情严重的地方回来之后,如果他不进行自我隔离,他个人的这种行为,是不是涉嫌违法?

 

嘉宾 周志文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所以,公民从疫情严重的地方回来之后,应该自我隔离,否则即涉嫌违法。

 

主持人

有一些人发热发烧,被确定为疑似感染对象之后,他有恐慌心理,他不配合(隔离治疗),我们应当采取哪些办法和措施呢?

 

嘉宾 周志文

答:如果被确定为疑似感染病人,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如果公民或单位不配合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将受到治安处罚,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明确规定。最近新闻报道了青海一例不配合隔离治疗的案例,也就是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的,该情形被定性为: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主持人

那么现在个人的防护用品,口罩、手套、医用消毒、医用酒精,包括消毒液肯定是紧俏物资,但是我们注意到有一些个别的不法商贩或企业,利用这样的机会哄抬物价,这样明显的违法行为,我们职能部门应该怎样查处打击?

 

嘉宾 周志文

答:个别不法商贩,或者企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我们的价格主管部门,可对上述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取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或者处以1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如果影响恶劣,这种行为在特殊时期,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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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周志文

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第一位的。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非常之时,要有非常之举,但这一切都应该在依法的前提下,在情理的范围内。我们每个人都是防控疫情的参战者,主力军。包括你我在内,都要遵纪守法,都要配合一些必要的强制措施,都要有大我、顾大局、不慌乱、不添乱。无论我们身在何方、来自何地,只要劲往一处使,心往一处想,汇聚力量,我们就一定能赢。

主办:中共衡山县委、衡山县人大、衡山县政府、衡山县政协 承办:衡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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