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发〔2015〕5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群体
,
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格外关爱。没有残疾人的小康
,
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面小康。为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
,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全省"四化两型"、"四个湖南"建设总战略和"三量齐升"总要求
,
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完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
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残疾人。
(二)基本原则
。
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既要通过普惠性制度安排给予残疾人公平待遇
,
保障其基本生存发展需求;又通过特惠性制度安排给予残疾人特别扶助和优先保障
,
解决其特殊需求和特殊困难。
坚持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
。
既要突出政府责任,兜底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
,
为残疾人发展创造基本条件;又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
,
为残疾人就业增收和融合发展创造更好环境。
坚持政府扶持、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
。
既要加大政府扶持力度、鼓励社会帮扶,进一步解决好残疾人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困难
;
又要促进残疾人增强自身发展能力,激励残疾人自强自立
。
坚持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
。
既要着眼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又要使残疾人小康进程与全省全面小康进程相协调、相适应
。
(三)主要目标
。
到2020年,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基本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
,
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
残疾人融合发展得到大力推进,广大残疾人生活更加殷实、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
二、扎实做好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
(一)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
。
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
,
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纳入低保后生活仍然处于贫困线以下的残疾人
,
要采取多种措施,确保其如期脱贫
。
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改善供养条件
。
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
。
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
,
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于残疾人申请社会救助的
,
应当及时受理并提供相应便利条件。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
,
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对城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残疾人
,
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
(二)建立完善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
。
进一步完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
,
省适时调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最低标准。2016年建立全省统一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
,
并与国家政策相衔接,统一名称、范围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要成为残疾人基本福利补贴制度。认真落实《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规定的各项残疾人优惠政策措施
。
(三)帮助残疾人普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
落实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资助政策,有条件的地方要扩大资助范围、提高资助标准
,
帮助城乡残疾人普遍按规定加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
,
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完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
,
做好重度残疾人就医费用结算服务。鼓励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机构增设预防各种伤残风险和残疾人专项险种
。
采取给予补助等形式,支持残疾人家庭购买财产保险、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重大疾病保险
,
增强残疾人家庭抵抗风险能力。
(四)优先保障城乡残疾人基本住房
。
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纳入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制度。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
各地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要采取制定实施分类补助标准等措施
,
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对无力自筹资金的残疾人家庭等
,
要通过采取托底保障等措施,保障其改善居住条件
。
到2020年完成全省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三、千方百计促进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
(一)依法推进按比例就业和稳定发展集中就业
。
各地要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除创业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外
,
对达不到比例要求的其他用人单位严格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
按规定给予奖励。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预留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岗位
,
带头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到2020年
,
省级党政机关、市级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各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
。
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通过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岗前培训补贴
,
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搭建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展销平台
,
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培育扶持吸纳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文化创意产业基地
。
推进盲人按摩产业转型升级,帮助更多盲人在医疗和保健按摩产业就业
。
(二)大力支持残疾人多种形式就业增收
。
对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进行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增强就业能力
。
促进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认真落实国家对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的扶持政策
,
并为其提供孵化服务。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
,
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就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范畴
。
对残疾人兴办、创办、领办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在场地、资金、技术、贴息贷款等方面予以支持
。
政府在城镇临街小巷巷口划定专门地块,设置残疾人就业摊点
,
帮助残疾人自力更生从事经营活动。支持发展残疾人家庭手工业
,
建立完善残疾人家庭手工业服务体系,开辟残疾人居家就业和网上就业渠道
。
加大对残疾人扶贫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满足融资增信措施到位、信贷风险可控和符合商业银行信贷政策等条件的贫困残疾人贷款
,
可在信用登记评定、贷款额度等方面给予一定倾斜。以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为依托
,
建立残疾人创业基金,解决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残疾人筹措创业资金难题
。
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给予扶持,吸纳更多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
。
探索残疾人驾驶符合国家标准的小型汽车在符合驾驶和运营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提供城乡社区与地铁站及公交站点间的短距离运输服务
。
(三)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力度
。
认真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实施精准扶贫加快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的决议》和《湖南省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大力推进残疾人精准扶贫
。
将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将农村贫困残疾人生活水平提高和数量减少纳入贫困县考核指标
。
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贫困县每年残疾人脱贫比例不低于10%。统筹培训资源
,
加强培训工作,帮助扶贫残疾人家庭掌握更多实用技术
。
加大对农村残疾人扶贫的支持力度,落实好扶贫贷款贴息政策
,
支持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发展和扶贫对象家庭参与养殖、种植、设施农业等增收项目。组织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参与合作经济组织和产业化经营
,
保障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收益。在各级各单位驻村帮扶工作中
,
要更加关心、更加重视残疾人及其家庭,切实帮助其脱贫增收
。
建立社会帮扶信息对接机制,支持互助和慈善组织实施贫困残疾人救助项目
,
精准帮扶贫困残疾人脱贫。到2020年基本消除残疾人绝对贫困现象
。
(四)切实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劳动保障监察
。
加强全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向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
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残疾人自主参加的职业培训可以按规定予以补贴
。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严肃查处强迫残疾人劳动、不依法与残疾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
,
依法纠正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歧视残疾人行为,切实维护残疾人劳动保障权益
。
四、着力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一)强化残疾预防、康复等服务
。
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建立综合性、社会化的新生儿出生缺陷、残疾儿童筛查、申报、预防和联合防治网络,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残疾预防机制
,
提倡婚前检查和孕期检查,有效控制因遗传、疾病、意外伤害、生产事故、环境及其他因素导致的残疾发生和发展
。
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
,
推动卫生计生部门与残联信息共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
加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力度,逐步实现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得到手术治疗、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进入康复机构接受训练的贫困残疾儿童及其家庭给予适当的住宿、交通、生活等补助。实施重点康复项目
,
为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或将其纳入医疗保险报销目录
。
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双向转诊制度,实现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
。
依托专业康复机构指导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实施专业化的康复服务,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
。
加强各级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和人才培养。
(二)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
。
认真落实《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及后续行动。特殊教育学校普遍开展学前教育
,
对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切实解决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问题
,
提高残疾人教育普及水平,提升特殊教育教学质量
。
推行全纳教育,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
。
推动发展以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鼓励和扶持大中专院校开办专门招收残疾人的院系(专业)
,
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教育学校联合办学。加大残疾学生就学支持力度
,
建立覆盖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就学资助政策体系,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政策
,
推进高中阶段残疾人免费教育。落实《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
,
为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提供平等的机会。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
加大对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承担残疾学生教学、管理工作的普通学校教师的人才引进和培训力度,增进培训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
落实特殊教育教师特殊教育津贴,对在残疾人教育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0年并从该岗位上退休的
,
其加发的特殊教育津贴纳入退休费计发基数。实施国家手语、盲文规范化行动计划
,
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通用盲文。
(三)完善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
。
继续完善残疾人康复、托养等服务设施建设。建立完善各级残疾人服务设施运营管理机制
,
采取公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确保残疾人服务设施发挥作用
。
推动县市区建成一批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通过社会体育指导员普及一批适合残疾人的体育健身项目
。
按照文化体育均等化服务的要求,将残疾人文化、体育需求纳入地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与服务平台规划建设
,
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设施及无障碍服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等公共场所对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
,
各级公共文化设施要为残疾人配备无障碍设施,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要设立盲人阅览室或盲人阅览区
,
配置盲文读物及相关设备,帮助残疾人获得公共文化服务
。
将残疾人出行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补贴范围,由各级政府给予补贴
,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施残疾人持残疾证免费乘坐公交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政策。建立健全残疾人托养照料机制
,
将老年残疾人作为养老服务的重点对象予以优先接收。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机构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证书》的
,
可按规定享受建设、运营补贴。建立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补贴、床位补贴制度
。
居家养老的贫困残疾人优先享受政府购买服务。
(四)全面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
。
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新建、改建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严格监管
,
加快推进机关、学校、社区、社会福利、公共交通等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逐步推进农村地区无障碍环境建设
。
加快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推进政务信息以无障碍方式发布、影像制品加配字幕
,
省、市电视台开办手语栏目,推动主要新闻栏目加配手语解说和字幕
。
公共停车场要按照适当比例在最便利位置设置残疾人专用无障碍停车位并作出标志。
五、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
(一)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
。
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社会组织通过捐款捐物、扶贫开发、助学助医等方式,为残疾人奉献爱心
,
提供慈善帮扶。鼓励以服务残疾人为宗旨的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发展
,
采取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在资金、场地、设备、管理、岗位购买、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
,
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和各级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慈善公益组织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
,
开展爱心捐助和社会公益活动,大力培育残疾人慈善项目品牌
。
倡导社会力量兴办以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公益性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照料、社会工作服务等机构和设施。
(二)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服务
。
健全志愿助残工作机制,完善志愿者招募注册、服务对接、服务记录、组织管理、评价激励、权益维护等制度
,
鼓励更多的人参加志愿助残服务。广泛开展"志愿助残阳光行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助残扶贫"、"手拉手红领巾助残"等群众性助残活动
。
倡导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参加服务残疾人志愿活动,扎实开展结对帮扶服务
。
提倡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助残活动,鼓励青少年参与助残公益劳动和志愿服务
。
(三)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
。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形成多元化的残疾人服务供给模式
,
更好地满足残疾人特殊性、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统筹规划残疾人服务业发展
,
大力发展残疾人服务中小企业,培育一批残疾人服务龙头企业
,
在用地、金融、价格等方面给予优惠,在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给予扶持
,
支持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以培育推广残疾人服务品牌和先进技术为重点
,
加大政府采购力度。落实国家有关残疾人服务相关职业设置、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的规定
,
加快培养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合残疾人的保险产品
。
扶持盲人读物、残疾人题材图书和音像制品出版。扶持发展特殊艺术
,
培育残疾人文化艺术品牌。制定残疾人服务行业管理制度
,
发挥残疾人服务行业组织自律监督作用,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
(四)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
。
逐步建立以残疾人康复、托养、护理等服务为重点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积极培育社会助残组织
,
创新社会助残组织管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康复教育、扶贫托养、法律援助、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方面的作用
。
支持残联系统服务机构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加强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
建立服务质量评价监测体系,完善科学评估机制
,
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对扩大残疾人服务供给的放大效应。
六、加强对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组织领导机制
。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
,
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
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职能
,
及时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
形成合力;各级残联要进一步履行好"代表、服务、管理"职能
,
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为实现残疾人小康铺路搭桥
。
(二)完善工作保障机制
。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支出责任合理安排所需经费,大力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
。
各级彩票公益金地方留存部分,每年应当向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救助以及残疾人体育等事业倾斜
。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残疾人事业捐赠,落实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对残疾人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
,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对残疾人事业的捐赠支出
,
未超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有关政策、资金、项目要重点向贫困地区、农村和基层倾斜。将基层残疾人服务网络纳入以社区为基础的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
依托全省统一的网络和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平台,开发建设全省残疾人公共服务信息平台
,
实现与教育、民政、扶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的数据交换和共享,推动残疾人工作的规范化、个性化
。
大力发展"互联网+",利用互联网平台和信息通信技术
,
把互联网与残疾人各项业务有机结合起来,在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领域创造新生态
。
(三)强化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
。
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各项规定,认真做好与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发展紧密相关的残疾人教育、康复等地方立法工作
,
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和标准体系。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
,
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建设统一的维权热线、残联系统网上信访工作平台
;
落实主体责任,维护残疾人合法利益诉求
。
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形成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
(四)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
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
,
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理念,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
。
鼓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
积极参与和融入社会,与全国人民一道共创共享小康社会
。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
,
按照职责和重点任务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
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开展残疾人小康进程监测,督促检查本意见落实情况
,
重大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省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责任单位
|
时间进度
|
1
|
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完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
|
2016年1月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
2
|
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
|
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
3
|
完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
,
做好重度残疾人就医费用结算服务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残联
|
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
4
|
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
,
对达不到比例要求的严格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
,
按规定给予奖励。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
|
省残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
,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5
|
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
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培育扶持吸纳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文化创意产业基地
|
省残联、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
6
|
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
,
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优先享受国家扶持政策,对其优惠提供孵化服务
|
省残联、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
|
2016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
7
|
把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
,
将农村贫困残疾人数量减少纳入贫困县考核指标
|
省扶贫办、省农委、省残联
|
2016年7月底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
8
|
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
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
2016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
9
|
实施重点康复项目
,
为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
省残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
|
持续实施
|
10
|
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
|
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残联
|
2016年7月底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
11
|
制定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政策措施
|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
|
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
12
|
加强残疾人康复、托养等服务设施建设
|
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
,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13
|
推动各县市区建成一批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
,
通过社会体育指导员普及一批适合残疾人的体育健身项目
|
省体育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残联
,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14
|
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
对新建、改建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严格监管。加快推进政府机关、学校、社区、社会福利、公共交通等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
,
逐步推进农村地区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对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给予补贴
。
推进政务信息以无障碍方式发布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经信委、省质监局、省残联
,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15
|
推进影像制品加配字幕
。
鼓励电视台开办手语栏目,主要新闻栏目加配手语解说和字幕
|
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湖南广播电视台、省残联
|
持续实施
|
16
|
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
,
统筹规划残疾人服务业发展
|
省残联、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委
|
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
17
|
对残疾人服务企业在用地、金融、价格等方面给予优惠
,
在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给予扶持
|
省残联、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
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
18
|
支持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为残疾人服务的技术和产品
|
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
|
持续实施
|
19
|
落实国家有关残疾人服务相关职业设置、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的规定
,
加快培养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
|
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
20
|
制定残疾人服务行业管理制度
|
省残联、省民政厅
|
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
21
|
建设全省统一的维权热线、残联系统网上信访工作平台
|
省残联、省经信委
|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
22
|
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理念
,
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
|
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残联
|
持续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