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情况:不收费
法律依据:《衡阳市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规定》、《衡阳市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规定》、《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文件、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湘建房[2014]144号)、《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衡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衡金管委字[2013]2号)文件、《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实施方案》(衡金管委字〔2015〕1号)等文件。
凡所在单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一年)以上且本人正常缴存六个月(含六个月)的在职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内,可以申请个人贷款。职工在申请贷款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证明资料;购买自住住房的,还需支付占购房价款30%(含30%)以上的首期付款; 4、同意按照规定设立抵(质)押、保证等担保手续,且抵(质)押物的所有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没有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债务; 6、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7、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异地互认: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就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主办:中共衡山县委、衡山县人大、衡山县政府、衡山县政协 承办:衡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投诉咨询与监督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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