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HSDR-2020-0100HSDR-2020-01006





 

山政办发〔2020〕21号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省市垂直管理单位:

    《衡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9日       

 

衡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县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统筹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实施区域应急联动,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减少污染持续时间,降低污染严重程度,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衡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工作。

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区域统筹,加强预警、及时响应,明确责任、强化落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衡山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下的专项应急预案,其下级预案(子预案)包括:镇(乡)、衡山经济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重点排污企业重污染天气减排、限产和停产方案。本预案与其子预案共同组成衡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政府设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为政府有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本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分别设立各自指挥机制,负责本行政区、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2.1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全县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

总指挥长:县政府分管生态环保工作的副县长

副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协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局长

成员: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和粮食局、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气象局、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委县政府新闻办、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各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1)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由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组建专家咨询组、监测预警组、重污染天气应对组、督导检查组、宣传报道组,指导和检查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上述机构相关职责详见附件1)

3. 预警与预报

3.1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时间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要求的情况下,或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启动信息时,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响应,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3.2监测与预报

3.2.1监测

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应建立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监测工作,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工作。

3.2.2县级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平台建设

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和县气象局应加强全县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建设,不断提高预测准确度;监测预报预警组要参考省市空气质量多模式数值预报系统和大气环境气象条件预报系统综合预测结果,依据我县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平台预测结果对空气质量进行预测,在重污染天气高发期应加密预报研判。

3.2.3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

完善重污染天气联合会商机制。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会商后联合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达到预警等级时,由监测预警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提出预警发布建议,报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要增加联合会商频次。具体操作办法由县环境监测站和县气象台共同制定,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为国内重污染天气频发、高发时间段,监测预警组每日对未来1-3天气象状况及空气质量进行会商预测;配合市级部门开展对未来全市气象状况及空气质量趋势进行会商预测;红色预警期间,根据气象和空气质量变化情况,监测预报预警组和专家咨询组每日应开展2-4次会商预测,及时形成会商结果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监测预报预警组应对发生在我县县城区以外、有可能对我县县城区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3预警启动、级别调整与解除

3.3.1预警启动

当本辖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经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后,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至少提前24小时发布预警信息;各成员单位按照预警信息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并加强指挥、调度和督导工作;发布红色预警后,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若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并预测未来12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预测达到城市预警条件时,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全县预警信息,同时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要求的情况下,或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区域预警信息时,按照县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全县相应级别预警信息,启动实施空气质量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3.3.2预警打断判定及预警升级调整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3.3.3预警的解除

当预测或监测到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城市预警级别调整或解除信息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同时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域预警调整或解除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3.4预警发布与解除的审批

红色预警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

橙色预警、黄色预警由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

红色预警、橙色预警、黄色预警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一致。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分类

应急响应分为3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Ⅲ级响应、Ⅱ级响应和I级响应,分别对应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Ⅲ级响应,全社会SO2、NOX、颗粒物(PM)和VOCS减排比例达到10%以上;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Ⅱ级响应,全社会SO2、NOX

颗粒物(PM)减排比例达到20%以上;VOCS减排比例达到15%以上;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Ⅰ级响应,全社会SO2、NOX、颗粒物(PM)减排比例达到30%以上;VOCS减排比例达到20%以上。      

4.2应急响应启动

区域预警时,全县启动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城市(区)预警启动的同时,采取相应等级的应急减排措施;如有必要,预警启动的同时可采取更高等级的应急减排措施。

应急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应急预案或实施方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中小学及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等措施于应急响应通告发布的当日起执行;重点企业停产、限产措施的实施时间按照各自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规定执行。

本县实际污染程度超过区域或全市预警级别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按照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3应急响应措施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三类。

4.3.1 Ⅲ级响应措施(黄色预警响应)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建议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各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病症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外出。

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在排放达标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生产时间。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对于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停产、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排和应急减排置换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对玻璃、机械制造、塑料制造、家具制造、有色、水泥、砖瓦、石灰、陶瓷、燃煤锅炉、工业炉窑等工业源,施行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减少装卸和运输量等排放源限产限排措施,限制重型载重车和工程机械使用,减少全县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的排放量。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采取错峰运输方案。严格控制化工、工业涂装、印刷等行业的VOCs排放,停止建筑施工中使用有机溶剂作业的喷涂粉刷,减少全县挥发性有机物(VOCs)工业排放量。通过上述控制措施,按照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要求执行动态减排,使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的减排比例达到社会占比的10%,使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

强化重点工业源企业环保监管力度,增加环保监察巡查频次,确保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严禁环保设施的停运检修工作,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设施检修的,一律禁止生产。严格落实县城市规划区内禁止烟花爆竹燃放以及全县范围内禁止秸秆、垃圾焚烧、露天烧烤的监管。

错峰运输措施包括:有色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企业,进出厂区的运输车辆减少50%以上(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07∶00-21∶00在重污染天气限行区(见附件2)以内禁行散装材料、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生活固体废物清运车除外)。

停止大型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严格落实各类工地、料场、堆场扬尘防治措施,做好洒水降尘工作。

每日城市道路机械清扫、洒水、冲洗不少于2次(非冰冻条件下),减少地面起尘。

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所有建筑施工、道路施工落实"禁土令"。

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4.3.2Ⅱ级响应措施(橙色预警响应)

在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要求:

(1)健康防护措施

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少开窗通风,确需外出必须加强防护措施。

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各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2)建议性减排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对于制药、塑料制造、家具制造、机械制造、砖瓦、陶瓷、石灰、水泥、人造板、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燃煤锅炉、工业炉窑等工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重点工段停产、限产、施行错峰生产;减少装卸和运输量、限制重型载重车和工程机械使用等工业、交通排放源限产限排措施,减少全县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的减排量。

城市主干道道路保洁在正常基础上每天增加3次洒水降尘作业频次(非冰冻条件下)。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所有土石方开挖、路面修整、绿化种植、房屋拆除等作业;严格落实县城区各类工地、料场、堆场扬尘防治措施,做好洒水降尘工作。重污染天气限行区及限行措施由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以交通管理部门公告信息为准。

在重污染天气限行区以内全天候禁行散装材料、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大型有机溶剂槽车;提高公共交通运行频次;重污染天气限行区禁行载重柴油货车(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重型货车分流绕行高速。

严格控制化工、工业涂装、印刷等行业的VOCs排放,停止建筑施工中使用有机溶剂作业的喷涂粉刷,减少全县挥发性有机物(VOCs)工业排放量。

通过上述减排措施与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使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的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占比的20%,使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5%。

强化重点企业环保监管力度,增加环保监察巡查频次,确保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严禁环保设施的停运检修工作,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设施检修的,一律停止生产。

严格落实城市规划区内禁止烟花爆竹燃放以及全县范围内禁止秸秆、垃圾焚烧、露天烧烤的监管。

4.3.3 I级响应措施(红色预警响应)

在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要求:

(1)健康防护措施

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不要外出,少开窗通风。

各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24小时值班。

(2)建议性措施

建议公众非必要不外出,外出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机动车上路行驶的,驻车较长时需熄火。

(3)强制性减排措施

施行对于制药、塑料制造、家具制造、机械制造、砖瓦、陶瓷、石灰、水泥、人造板、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燃煤锅炉、工业炉窑等重污染企业临时停产、所有高排放车辆禁行、所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减少全县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的减排量。

全县范围内禁止所有土石方开挖、路面整修、绿化种植、房屋拆除、混凝土搅拌、沥青搅拌等作业;全县各类工地、料场、堆场严格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做好洒水降尘工作。

每日城市道路机械清扫、洒水、冲洗不少于4次,减少地面起尘。

在重污染天气限行区以内全天候禁行散装材料、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大型有机溶剂槽车;提高公共交通运行频次,全力做好公共交通出行保障;重污染天气限行区内禁行载重柴油货车(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重型货车分流绕行高速。

严格控制化工、工业涂装、印刷等行业的VOCs排放,停止建筑施工中使用有机溶剂作业的喷涂粉刷,减少全县挥发性有机物(VOCs)工业排放量。

通过上述减排措施与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使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的减排比例达到社会占比的30%,使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占比的20%。

强化重点企业环保监管力度,增加环保监察巡查频次,确保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严禁环保设施的停运检修工作,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设施检修的,一律禁止生产。

严格落实城市规划区内禁止烟花爆竹燃放以及全县范围内禁止秸秆、垃圾焚烧、露天烧烤的监管。

4.4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与终止

应急响应等级与预警级别相互对应,同步调整级别和同步终止,预警解除的同时终止应急减排措施。如有必要,应急响应等级可以高于预警级别,并同步启动,同步或提前调整级别,同步或延迟终止。

具体操作参考预警的级别调整与解除。

4.5信息报送

应急指令下达4小时内,及时将本次应对重污染天气实施限产、停产、停工企业和工地名单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响应期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镇(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于每日15:00前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后于当日17:00前报指挥部领导。

4.6后期评估

Ⅱ级和I级响应终止后的3个工作日内,各镇(办)、县级各部门应对采取的减排措施和污染物的减排量、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成因、污染影响范围和持续时间等进行总结分析,对预警信息准确性、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人员物资到位情况、技术支持和应急措施实施效果、协调组织和各部门应急联动情况等问题进行评估。总结报告要及时报送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应急处置情况,适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进行修订,对具体措施进行调整,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5. 信息公开

5.1信息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当前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的时间、地点和级别,潜在的危害、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机动车禁限行区域和时间、大型活动停办通知及应急工作进展等。

5.2信息公开的组织和形式

宣传报道组负责协调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政务新媒体、移动通讯等媒体或平台,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宣传报道组统一安排,配合媒体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6. 监督检查

6.1应急监督检查

县政府负责对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督查考核,对执行不力导致重大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各成员单位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应急期间与应急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采取检查资料和现场抽查的方式,对预警信息发布、机动车禁限行、重点企业限产限排、停产停排、道路保洁、停止施工与拆迁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行动迟缓、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不力、环境污染问题突出、媒体曝光或上级通报并产生较大影响的,由县纪委监委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涉气企业单位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照本预案要求实施减排、限排等行为的,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处罚。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依法给予处罚。

6.2公众监督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公众监督机制,设立公众举报电话,制定奖惩制度,利用12345、12369等举报热线和微信等平台,鼓励公众对企业限停产、机动车限行等各类大气污染源预警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对提供准确重大线索者给予适当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追究责任。

7. 应急保障

7.1组织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信息宣传等机构,建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咨询组,并做好业务培训。

7.2制度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工作机制,细化应急应对措施。企事业单位按要求制订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7.3经费保障

各级各部门要逐步加大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所需资金,应列入各有关职能部门年度工作预算。

7.4物资保障

县、镇两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职能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设施,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7.5监测与预报能力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要做好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维基础保障工作;加强本级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配备专人开展预测预报工作,完善预测预报模型等软件配置,建立本级气象条件监测、预报系统及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领域基础研究,提高预测预警准确度。

7.6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通信器材,建立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确保联络畅通。各成员单位之间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应急信息快速、及时传递;要确定1名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1名联络员,11月20日前将联系方式、姓名、职务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域预警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8. 预案管理

8.1预案宣传

宣传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重污染天气形成机理、危害、治理工作和个人健康防护措施等科普知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8.2预案培训

各级各部门应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订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8.3预案报备

各乡镇(办)、县级有关部门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86号)具体要求,将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地应指导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经企业组织有关专家对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评估后,连同专家意见报市、县发改、工信、环保部门备案。并制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各部门编制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 附则、附图及附表

(1)本预案所称AQI:即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指标。

(2)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3)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限行区,是指达湘路(由南到北)—外环路(由西到东)—G107外环线(由北到南)—武广大道(由东到西)—G107外环线(由西到东)—紫金山森林公园南侧边界(由西到东)所合围区域。(详见附件2)

(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 县重污染天气限行区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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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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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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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序号

组织机构

职    责

1

县指挥部

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决定应急预案的启动、调整和终止;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和督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向市生态环境局、县人民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度情况;负责应急预案响应情况总结及评估。

2

县指挥部

办公室

负责县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县指挥部的批示和部署;督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组织重污染天气态势研判、会商,协调监测、预警等信息发布,跟踪事态变化和应对情况;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组织建立和运行县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平台、预警响应平台;承担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

专家

咨询组

及时研判、会商县重污染天气发生及走势,为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提供科学技术支持,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

监测

预警组

由县环境监测站及县气象台等组成,负责制定全县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方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监测、预测、预报数据信息。根据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调度进行预测预报,跟踪分析预警反馈信息。

5

指挥部重

污染天气

应对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组织县气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以及有关科研机构和单位的专家等组成,负责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评估,制定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

6

督导

检查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牵头,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等组成,负责对各相关单位及各乡镇(园区)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响应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组织开展响应效果评估以及损害调查评估等工作。

7

指挥部宣传报道组

由县委县政府新闻办牵头,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县气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局、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等部门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和健康防护的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情正面引导等。

8

市生态环

境局衡山

分局

负责县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县大气环境质量的监测与评估,会同县气象局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指导、制订并督促落实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限产、限排、停产方案。

9

县气象局

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监测预警联动工作机制;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协助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区域与等级会商。

10

县财政局

负责保障县级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11

县教育局

负责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措施,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停课、停操应急措施。

12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负责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制订重污染天气期间限产、停产工业企业名录并及时更新;指导督促乡镇、工业园区产业(经发)局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企业限产、停产、错峰生产工作;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企业限产、停产执行情况检查;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对环境违法企业的停、限电措施;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相关信息。

13

县公安局

负责重污染天气下,加大对县城市规划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查处力度,落实禁行区内重型货车限行的监管,维护社会治安。

14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重污染天气下,加强对已进入施工监管的建筑施工场地的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的监管;落实混凝土搅拌站和与所监管工地相关联的沥青搅拌站停产、限产措施;禁止焚烧农村生活垃圾。

15

县交通

运输局

负责组织实施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能力等应急保障措施;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下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的错峰运输方案。

16

县卫生

健康局

负责组织对空气重污染致病患者的应急救援,提醒市民重污染天气开展卫生防疫。

17

县委县政府新闻办

负责指导重污染天气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协调国家、省、市、县级媒体做好相关采访报道工作。

18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负责指导、协调媒体开展重污染天气防护科普,以及公众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工作;负责组织、督导媒体及时准确向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及相关信息。

19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负责重污染天气下,土地已出让但还未进入施工监管的建筑工地、正在实施渣土处置的建筑工地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负责督促落实增加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措施。

20

县商务和粮食局

负责加强落实重污染天气加油站、成品油气库的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监管。

21

县农业

农村局

负责禁止重污染天气农作物秸秆焚烧工作。

22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经开区管委会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经开区管委会负责编制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做好本辖区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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