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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实施 “乡村人才培养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6-15 来源:

 

 

                                 通知

 

 

山组字[2006]187号

 

关于进一步实施 “乡村人才培养计划”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

“乡村人才培养计划”是根据中央、省、市委的有关文件精神,由市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实施的一项农村应用型人才培养工程,它对于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综合素质,改善乡村干部队伍结构,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建设农村小康社会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确保我县“乡村人才培养计划”顺利实施,实现“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结合我县实际,经县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决定,用四年时间来完成这项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各乡镇党委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将实施“乡村人才培养计划”工作纳入本乡镇五年规划的重点工作来抓。乡镇党委书记要亲自抓,乡镇党委组织委员要具体抓,并将工作成效纳入组织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二、目标任务。根据上级要求和我县《关于实施“乡村人才培养计划”的通知》(山组字[2005]28号)文件精神,从2005年开始到2008年,有计划地在全县乡镇、村实施“乡村人才培养计划”,通过几年努力,为全县每个行政村培养一名至几名大学生。为将计划有序开展,县委远教办制定了《衡山县“一村一大”乡村人才培养4年计划安排表》(附后),各乡镇党委要根据本地实际,科学安排,采取得力措施,确保计划顺利完成。

三、相关政策

1、招生对象。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农技人员,乡镇企业骨干,村干部、远教站点管理员、农村科技致富能手、复员退伍军人及其他社会有志青年均可报名参加“乡村人才培养计划”学历教育。

2、报名注册、教学管理与发证和激励措施的具体内容,见《衡阳市2006年秋季“乡村人才培养计划”招生简章》。

3、学费补助。根据《关于我市“乡村人才培养计划”参训学员学费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衡组通[2006]43号)文件精神,为建立健全长效的助学机制,特对参训学员学费进行政策性补助。对获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农村学员的学费,由县财政补助20%,乡镇补助20%,有条件的村(社区)亦可给予适当补助,但个人自费不得少于30%;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参加“乡村人才培养计划”并获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学员,可按有关规定在所在单位报销三分之二的学费,其学习期间差旅费、书籍费均由本人自理。学费补助工作由县直有关部门抓好督查落实和严格监管。

 

中共衡山县委组织部

2006年8月18日

 

附件:

 

衡山县“一村一大”乡村人才培养4年计划安排表

 

 

村总数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萱洲镇

16

3

5

5

3

贺家乡

17

2

6

6

3

永和乡

24

3

8

8

5

开云镇

29

13

7

6

3

长江镇

24

8

7

6

3

沙泉乡

19

3

6

6

4

福田铺乡

17

6

5

4

2

岭坡乡

18

3

7

5

3

望峰乡

13

6

4

2

1

白果镇

25

2

9

8

6

长青乡

16

1

7

5

3

江东乡

16

6

5

3

2

贯塘乡

17

4

5

5

3

新桥镇

24

3

9

8

4

马迹镇

10

4

3

2

1

东湖镇

19

5

6

5

3

店门镇

21

5

7

6

3

 

325

77

106

90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