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衡山县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实施方案》,为保证全县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法办法。
第二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专项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中央下达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专款;
2、省下达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专款;
3、市、县安排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专款;
4、组织部门安排的党费。
第三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对象为经省、市审定列入规划的建设项目村,主要用于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及必要的办公用品配置。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资金由县、乡财政统一管理;办公用品配置由县里统一组织政府采购。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专项资金必须按省市审定的建设计划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资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县、乡财政分别设立“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资金”专户。所有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专项资金的拨入和支付,由该专户进行运作。
第五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专项资金的拨付
1、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专项资金拨付与区、县(市)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工程建设情况、工程质量情况挂钩。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结束,定好施工图纸并鉴定项目建设合同,主体工程开始动工建设时,先预付项目资金的50%,其它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再一次性拨付到位,拨付程序是:各村向市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办公室提出申请,乡镇党委审核盖章,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办公室组织现场审核或验收,并提出意见,按程序审批后,上县财政行文下达到乡镇,由乡镇村资金直接拨付到建设村。
2、村级活动场所土建工程基本竣工后,由其控购办组织开展办公用品的政府采购。
第六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的决算审核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经验收合格后,承建单位必须及时办理工程决算。其工程决算按有关程序审查后,由乡镇经管站进行财务清理。否则不得拨付余下资金。
第七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追究。
建立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责任追究制度。乡、村两级要加强对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对发生截留、挪用、套取、贪污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同时,视情况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专项资金。
衡山县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领导小组
2007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