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开内容链接 | 未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责任的处罚 |
所属领域 | 城市综合执法 | ||
一级事项 | 政务公开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是《湖南省实施办法》(1996年3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保持市容整洁;(二)保持环境卫生清洁;(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完好、整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不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保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整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公开主体 | 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公开层级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