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开内容链接 | 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或者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所属领域 | 广播电视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公开主体 | 衡山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公开层级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