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开内容链接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所属领域 | 广播电视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公开主体 | 衡山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公开层级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