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开内容链接 | 对申请人不服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的通知的异议审查 |
所属领域 | 公共法律服务 | ||
一级事项 | 法律援助 | 二级事项 | 对申请人不服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的通知的异议审查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1.《法律援助条例》( 国务院令〔2003〕385号 )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 | ||
公开主体 | 衡山县司法局(县法制办) | ||
公开层级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