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开内容链接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或者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
所属领域 | 公共文化服务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公开时限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57号予以修改 | ||
公开主体 | 衡山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公开层级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