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开内容链接 |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审批 |
所属领域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 ||
一级事项 | 政务公开 | 二级事项 |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审批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 第592号)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按项目实施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和年度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确定年度复垦项目。《《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第75号)第八条 土地开发整理实行项目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按照资金来源分别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批准。 | ||
公开主体 | 衡山县自然资源局 | ||
公开层级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