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开内容链接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
所属领域 | 城乡规划 | ||
一级事项 | 行政许可 | 二级事项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8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公开主体 | 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公开层级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