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衡山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图解 

  6月8日 , 衡山县人民政府以山政发〔2018〕9号文件对外发布《衡山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简称《细则》,下同),就此,县卫计局负责人作如下解读。

  一、基本情况。《细则》共计14章57条,第一章为 总 则4条,第二章为 组织机构与职责2条,第三章为参保范围4条,第四章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和管理11条,第五章为基本住院医疗待遇9条,第六章为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待遇4条,第七章为大病保险医疗待遇2条,第八章为 门诊医疗待遇3条,第九章为医疗优惠1条,第十章为医疗服务管理7条,第十一章为医保基金付费方式管理4条,第十二章为 转诊转院管理1条,第十三章为 法律责任2条,第十四章为附则3条。

  二、编制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6〕29号)和《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衡政发〔2017〕2号)。

  三、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效益和保证城乡居民参保受益水平。

  四、编制原则: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坚持互助共济,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五、参保范围。 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居民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及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六、基金筹集和管理。主要规定了以下方面内容,一是原则:坚持多渠道筹资,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有条件的乡镇、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二是标准:按照国家和湖南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三是享受待遇对象: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城乡居民。四是具体缴费时间:每年的8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度的参保缴费期。五是特殊缴费时间,在校大中专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代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新生儿原则上在出生28天内(特殊情形可在60天内)取得本县户籍并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他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况导致未能在统筹地区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在办理户籍手续后60天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至本年度12月31日。六是缴费方式,两种,其一为现金缴费方式,非政府资助对象的城乡居民,个人参保资金由乡镇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干部组织收缴现金;其二为其他代缴方式,主要是对困难群众实行参保资助,其中,县民政局全额代缴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社会兜底脱贫对象家庭个人缴费部分,县财政局统筹解决城乡低保对象个人缴费部分,县财政全额代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非低保对象、一二级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卫计局全额代缴计生失独、伤残家庭个人缴费部分。七是保险基金组成与使用,一是城乡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是财政补助资金;三是基金利息收入;四是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使用范围分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含特殊门诊)和风险调剂基金。八是医疗待遇,主要明确了基本医疗、意外伤害、大病保险、门诊、优惠 、转诊转院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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