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解读

 《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图解

  4月4日,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山政发〔2018〕5号)对外发布,县民政局负责人作如下解读。 

  一、背景依据。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1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为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出台本实施意见。 

  二、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在全县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其基本生活权益。 

  三、基本原则。坚持城乡统筹、托底供养、适度保障、属地管理、社会参与五项原则。 

  四、救助供养对象。主要包括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具体认定办法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救助供养内容。 

  一是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主要指吃、穿、住等内容,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二是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主要指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包括提供饮食、起居、清洁等方面的照顾和帮助。 

  三是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四是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亲属予以协助;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办理丧葬事宜时,遵守殡葬管理相关规定和适度节俭原则,尊重少数民族习俗。遗体火化时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丧葬费用按我县当年一年的基本生活标准(按当年标准确定后的时间执行),从救助供养经费中列支。当事人亲属提出额外服务项目要求的,费用由其亲属承担。 

  五是对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六、救助供养程序。   

  第一步,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签订居民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 

  乡镇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内村(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救助供养。 

  第二步,审核。乡镇政府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第三步,审批。县民政部门全面审查乡镇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以上;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四步,终止。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县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县民政部门、乡镇政府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的条件有:自身属性发生变化,主要是指年满16周岁,且没有在接受义务教育或没有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自身属性没有发生变化,但不再同时满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要件的;特困人员死亡的。 

  七、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可分为全自理标准、半自理标准和全护理标准三档,具体金额根据当年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指导标准确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根据当年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指导标准确定。 

  八、救助供养形式。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鼓励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在家分散供养;优先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救助供养形式。其中,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民政部门按季提供救助供养金。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应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民政部门或乡镇政府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或者其亲属代为照看。经民政部门或乡镇政府安排的入住人员,有供养能力的供养服务机构不得拒绝接收。 

  对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疾病不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乡镇政府和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妥善安排其供养和医疗服务,必要时送往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托管。 

  九、救助供养服务优化。突出服务保障功能,由传统单一的物质救助转变为物质帮扶与日常照料、精神抚慰、心理疏导等非物质供养服务相结合。依法为供养服务机构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手续,一般按照不低于1:10、1:6、1:3的比例分别为有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配备工作人员。 

  十、工作机制。一是建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保障机制。二是建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专项督查和考核评价机制。三是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   

  十一、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做好制度衔接。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其他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险、高龄津贴等普惠型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三是加强宣传培训。四是强化监督管理。县人民政府将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建立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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