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气象局解读《衡山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衡山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发布(以下简称《办法》),就《办法》的相关重点,副县长黄润葵进行如下解读: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2015年7月,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衡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6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目前衡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即将开始业务运行,为规范我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提供权威的预警信息,提升我县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降低和减轻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办法》制定依据

本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国办秘函[2015]32号)、《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68号)、《衡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衡政办发[2015]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而成。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编制目的和适用范围。主要目的是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提供权威的预警信息。明确预警信息适用范围,主要为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及社会安全事件。

(二)预警信息的要素和级别。预警信息要素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三)预警信息发布。

县预警发布系统由县人民政府授权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机构(以下简称预警发布工作机构)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加强对我县预警发布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指导。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监管,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负责相关的日常协调和监管工作。未经批准和委托,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四)预警信息的发布单位和流程。明确预警信息由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应当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发布Ⅳ级、Ⅲ级预警信息应当由本级政府受委托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发布Ⅱ级、Ⅰ级预警信息应当由本级政府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签发。

(五)各相关部门职责。

建立预警信息发布联席会议制度,预警发布工作机构要召集应急管理、财政、气象、宣传、教育、科信、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健、文旅广体、林业、通信、地震、电力等部门,定期沟通会商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协调解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县预警发布工作机构应加强预警发布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不断提高预警信息发布能力。要建立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强化安全保障;对预警信息制作和发布人员、系统维护人员、运行保障人员等开展技能和岗位培训;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预警信息相关知识宣传普及,增强公众防范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六)责任追究

严肃工作纪律,对因失职、渎职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