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教育局解读《衡山县关于发放乡村中小学教师人才津贴的实施意见》

7月6日,经衡山县人民政府同意,衡山县对外发布《衡山县关于发放乡村中小学教师人才津贴的实施意见》(山政发〔2020〕1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县教育局有关负责人就《实施意见》作如下解读。

一、关于《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全面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稳定乡村教师队伍,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到乡村中小学任教,确保包括乡村教师在内的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9]18号)及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边远学校教职工岗位津贴的实施意见》(山政办发[2015]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衡山县关于发放乡村中小学教师人才津贴的实施意见》。

二、关于《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发放原则。根据学校所在位置,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待遇越高。

第二部分:发放对象。发放的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我县农村中小学具有初级以上职称(含初级)的在编在岗教师(含特岗教师),所在学校具体分类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发放标准。

1.原边远学校教职工岗位津贴与乡村中小学教师人才津贴合并执行发放,各单位发放总金额时的计算法应遵循教师总量不超编的原则。

2.一类学校A类按每人每月150元、B类每人每月180元计算拨付到单位(一年按10个月计,下同);二类学校A类按每人每月220元、B类每人每月260元;三类学校A类每人每月350元、B类每人每月400元;四类学校每人每月500元。各单位要进行严格考核,综合考虑工作量、工作业绩及家校交通条件等因素,并对一线教师倾斜,原则上允许在下拨基数的20%上下浮动。各中心学校班子成员按本单位最低发放标准执行。

2.对个人绩效工作量在学校平均标准教学工作量的80%以下及在编不在岗人员,不享受该项津贴。工作中因病、事假或组织需要不在该校工作的按实际在校时间计发。到符合条件的乡村学校支教的教师,在支教期间享受该津贴,由受教学校发放。

3.该项津贴不作为计提医保、住房公积金等改革性补助基数。

4.离退休及调离乡村学校的教师,不再享受该项津贴。

第四部分:实施要求。

1.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乡村中小学教师人才津贴发放的意义,严格按照编制及工作需要调配教师,促进教师区域内交流,确保乡村学校师资充足,促进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2.各单位要加强领导,严格审核,确保乡村中小学教师人才津贴专款专用。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准确填写津贴对象花名册,并在学校公示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花名册送交县教育局,由县教育局汇总后送县人社和财政部门核定名单、下拨资金。如发现违规造假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衡山县教育局

2020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