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解读《衡山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衡山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山政办发〔2021〕52号)已经发布(简称《方案》),就《方案》的相关重点,副县长周智勇进行如下解读:

一、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衡山县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和生态环境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环法规〔2020〕44号)、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湘环损赔办〔2018〕1号)、湖南省生态环境等11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等6个文件的通知》(湘环发〔2021〕7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发〔2021〕24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衡山县实际,制定本方案。本方案适用于衡山县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件应对工作。

二、主要内容

《衡山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由6部分组成,具体分别为工作目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及权利人、义务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相关衔接、保障措施。

第一部分工作目标。明确了工作依据、原则、目标。

第二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范围。列举了四类应适用和三类不适用情形。

第三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及权利人、义务人。列举了赔偿范围的内容,明确了赔偿权力人可指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水利、住建、城管等七个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并有权提起诉讼,明确了赔偿义务人为违法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明确了提起损害赔偿、开展调查评估、赔偿磋商与诉讼、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与监督各阶段的工作程序。

第五部分相关衔接。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公益诉讼等方面的衔接要求。

第六部分保障措施。明确了组织领导、工作职责、公众参与三个方面的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