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医疗保障局解读《衡山县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衡山县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山政办发【2022】84号)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并发布,现就《细则》的主要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文件名称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山县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细则》)。

二、《细则》起草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强调建立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医保信用记录、信用评价制度和积分管理制度。创新定点医药机构综合绩效考评机制,将信用评价结果、综合绩效考评结果与预算管理、检查稽核、定点协议管理等相关联。加强和规范医疗保障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鼓励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规范和自律建设,制定并落实自律公约,促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定点医药机构、人员等信用管理制度,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结果等情况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其他相关信息公示系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惩戒。《“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明确指出要建立医疗保障信用管理体系。完善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制度,形成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息共享、结果公开、结果应用、信用修复等全链条闭环式信用监管,推动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我县作为全省首个开展医保药师、医保技师信用体系建设的试点地区,应当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为创新应用提供保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细则》起草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

2.《湖南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湘医保发【2021】65号)

3.《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

6.《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

7.《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

8.《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

9.《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10.《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

四、《细则》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七章,三十八条。具体包括:

第一章“总则”共九条。明确了该细则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对医疗保障信用管理进行了解释,对信用主体进行了分类,同时对医保药师、医保技师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医保药师和医保技师的职能职权,医疗保障信用管理的基本原则以及对信用主体的要求。

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共七条。明确了医疗保障局负责建立信用主体的信用档案。信用主体的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包括的内容,以及信用信息采集的途径。

第三章“信用评价与公开”共七条。明确了评价周期、评价结果公布途径和方式、评价结果有效期、评价方法,根据信用评分划分了信用等级,建立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第四章“结果应用”共六条。明确了医疗保障局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信用主体进行分级分类监管,对医保药师、医保技师的奖惩应用。同时与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奖惩,并明确了与相关部门对医保药师、医保技师的联合奖惩措施。

第五章“异议申请与信用修复”共五条。明确建立异议申请与信用修复制度,对异议申请的流程进行了描述,对信用修复进行了定义。

第六章“法律责任”共一条。明确了在医疗保障信用管理过程中损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共三条。明确了除医保药师、医保技师以外的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同时明确了该细则解释归属权和细则的施行时间。



衡山县医疗保障局

202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