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国道107线公路建筑控制区开展违法建筑整治行动的通告》(山政告〔2023〕43号,规范性文件号HSDR-2023-00005)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并发布,现就《通告》的主要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文件名称
《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国道107线公路建筑控制区开展违法建筑整治行动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通告》起草背景
公路建筑控制区是公路安全运行的基本缓冲区和有效保护区,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但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依附公路沿线的开发区建设、农村建设规模不断扩大,道路两侧经常发生村民建房侵占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现象。为了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保障公路安全运行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衡山县人民政府于2023年10月17日召开专题工作会议,会议研究决定对国道107线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开展全面清理违法建(构)筑物整治行动。
三、《通告》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本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四)《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五)《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本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四、《通告》主要内容
(一)法律条文。
1、国道107线(城市规划区范围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执行。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不少于20米的范围为公路建筑控制区,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2、国道107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二)整改时限。凡在本通告发布之前搭建的违法建筑,限期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
(三)相关责任。对在限期内未能自行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将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进行强制拆除,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今后凡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对该类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衡山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