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交通运输局解读《衡山县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管理办法》

《衡山县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并发布,现就《办法》的主要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文件名称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山县公路建筑控制区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起草背景

公路建筑控制区是公路安全运行的基本缓冲区和有效保护区,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但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依附公路沿线的开发区建设、农村建设规模不断扩大,道路两侧经常发生村民建房侵占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加强对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杜绝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现象发生,提高公路通行能力,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三、《办法》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本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办法》主要内容

(一)明确衡山县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算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依法履职。县交通运输局主管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工作;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县交通运输局名义履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监管执法职责。乡镇人民政府不得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村民办理审批手续。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合县交通运输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监管执法工作。县自然资源局不得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村民办理权属登记。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城管执法局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三)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协同管理。健全联审联批制度、日常巡查制度、信息反馈机制、投诉举报制度、联席会议制度,有利于各主管部门的协同管理和对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综合治理,有效杜绝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现象发生。

(四)明确法律责任,起到警示作用。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组织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衡山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