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解读

  10月19日,中共衡山县委、衡山县人民政府印发《衡山县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和《衡山县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山发〔2018〕16号),县环保局相关负责人就《衡山县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作如下解读。

  一、历史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的通知》(厅字〔2015〕2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湘办发〔2016〕31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和<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湘发〔2018〕4号)精神、《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和<衡阳市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衡发〔2018〕15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并鉴于2016年2月2日衡山县人民政府印发的《衡山县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山政发〔2016〕3号)规定的内容不够全面和完善,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强化环 境保护责任,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结合衡山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 原则要求

  1.总体要求:“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

  2.基本原则: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3.工作要求:“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的要求,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

  三、责任体系

  第一,责任人体系,具体为三个方面:

  1.全县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省市垂直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其他相关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责任单位体系,具体有以下单位和部门:

  县委职责:(一)贯彻落实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二)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战略位置,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共同部署、共同推进。对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负总责,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县委重要议事日程,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县委常委会会议专题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三)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组织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形成有利于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格局。(四)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

  县人民政府职责:(一)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依法批准本行政区域环境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红线等环境保护制度。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避免因决策失误和施政不当导致生态环境损害。切实采取措施,保持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稳定并逐步改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二)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上级下达的总量减排任务。严格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县域内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噪声和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依法加强工业园区和其他环境敏感区环境污染防治,维护环境安全。(三)严格环境准入,组织所属相关部门加强环境保护监管执法,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或关闭严重环境违法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环境的需要,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政策。推进本地区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五)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公害的监测预警机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六)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建立监督参与平台,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并接受监督。(七)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保护环境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环境损害和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严格问责。

  乡镇党委、政府职责:(一)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机制,明确机构和人员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二)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任务,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排查环境事故隐患、制止环境违法行为。(三)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和居民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畜禽水产养殖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抓好家庭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和耕地保护。(四)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纠纷,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

  县委办公室工作责任:(一)负责将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二)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全县各级各部门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目标任务、项目推进等情况进行督查督办。(三)负责督查督办上级领导、部门和县委领导交办的环保问题以及全县重点环保工作。

  组织部门工作责任:(一)负责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并作为评价和选拔干部的重要依据。(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协调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处理。(三)加强环境保护领导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配合环保部门组织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培训。(四)负责确定年度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象。

  宣传部门工作责任:(一)培育生态文化、生态道德,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使生态文明成为社会主流价值观,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二)统筹协调生态文明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活动宣传报道以及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营造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舆论和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建设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基地。(三)发挥新闻媒体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积极作用,树立理性、积极的舆论导向。

  机构编制部门工作责任:(一)按要求调整完善相关部门环境保护职能,落实有关环境保护的机构编制政策。(二)配合县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县、乡两级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完善乡镇和经开区环境保护工作机制,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

  信访部门工作责任:(一)督促有权处理机关依法及时妥善处理重大环境保护方面的信访事项。(二)指导有关单位对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事项开展信访问题风险评估,并对其评估报告予以备案。

  环境保护部门工作责任:(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动建立健全本县环境保护制度,对县委、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二)监督管理全县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实施。结合本县实际,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 总量控制、污染减排、企业环境行为监管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和监督实施。(三)负责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编制全县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报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配合相关部门实施。负责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织审查小组,对相关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四)负责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域的保护和环境管理。(五)负责全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依法制定执法计划,开展执法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监督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对各类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六)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编制环境监测规划,规划建设环境监测网络,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统一规划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七)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包括大气、水、土壤、危险废物、噪声和核与辐射在内的各类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八)负责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全县环境污染事故,协调处理污染纠纷。(九)拟定全县环境保护经济政策,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组织指导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指导和推动全县环境科技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环境保护。(十二)负责全县环境信息发布工作,编制并发布环境质量状况报告、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发布重大环境事件处置情况信息,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指导并监督重点污染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十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责任:1.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全县各级各部门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目标任务、项目推进等情况进行督查督办。2.负责督查督办上级领导、部门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环保问题以及全县重点环保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工作责任:1.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湖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对有关专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2.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政策并协调实施,综合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拟定应对气候变化战略、规划和政策,并协调实施。3.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上级预算内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拓宽环保筹融资渠道。4.负责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完善资源环境的价格形成机制并组织实施,促进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5.会同相关部门限期淘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锅炉,加快改造燃煤锅炉和燃煤工业窑炉,推广使用清洁燃料。6.负责监管能源行业环境保护规划计划,重大项目和产业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管能源行业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情况。7.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和审查手续。

  经济科技和信息化部门工作责任:1.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对有关专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组织推进工业企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牵头组织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2.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负责拟定和发布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牵头组织全县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淘汰落后产能计划。3.承担工业企业的节能目标考核,参与编制和实施节能行动方案,参与编制全县生态建设规划,采取措施推进工业环境保护,指导工业企业节能示范工程和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4.研究提出由政府审批和核准投资的重大工业项目的能耗、水耗审核意见,指导、协调工业企业节能管理,组织实施工业企业节能监察工作。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的停、限电措施。5.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工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6.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转化、推广节能与环保技术成果。7.积极向上级争取环境保护专项科研经费;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支持环境保护科研工作,支持科研经费用于环境保护科学研究。

  教育部门工作责任:1.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2.在突发环境事件和恶劣空气状态下,可能危及师生安全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公安部门工作责任:1.依法查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行政、刑事案件。2.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严格烟花爆竹燃放的管控,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3.负责对交通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规和政府统一部署,组织淘汰高污染、高排放车辆,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4.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民政部门工作责任:1.依法加强对全县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2.依法参与涉及环境公害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责任:1.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的重要内容,推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民教育。2.依法加强全县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服务者、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事务的规范管理。指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领域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规范管理和执业监督。加大因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的法律援助工作力度。

  财政部门工作责任:1.依照国家规定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保障环境执法、环境监测和环保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经费支出,加大城乡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财政投入。2.拟定和协调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和经济政策,支持和推进环保产业发展和绿色采购。3.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生态补偿制度。

  4.加强对各部门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部门工作责任:1.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县委、县政府确定的环境问题问责调查结论,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落实问责处理决定。2.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引进计划,积极引进生态环境专业人才,为提高环境保护队伍业务素质、技术水平创造条件。

  国土资源部门工作责任:1.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全县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用途管理制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对有关专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2.负责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组织、监督、协调、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依法制止、查处非法探矿、采矿等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3.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工作责任:1.组织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和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负责城区入河排污口的截污以及生活污水的收集与处理,监督管理生活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确保城区污水处理设施发挥水污染物减排作用。负责牵头督促全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组织开展城镇黑臭水体整治。2.负责城区自来水水厂的建设与管理,保证出水水质安全。3.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负责建筑施工(含市政工程)扬尘污染和建筑施工机械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管。4.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5.加强全县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6.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核发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交通运输和旅游部门工作责任:1.编制全县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推进绿色交通建设。对有关专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2.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汽车维修行业的监管,加强公路、水路建设工程污染防治和管理,负责监督码头、船舶及交通干线污染防治措施的实施。3.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会同和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公路和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4.负责淘汰、整治不达标公交车辆,不断提高城区公交和出租车清洁能源使用比例。5.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交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6.组织整合全县旅游资源,编制行业规划工作,指导协调旅游区的规划编制和开发建设,保证环境保护规划依法实施。7.负责督促全县旅游区(点)以及旅游度假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农业部门工作责任:1.编制并实施全县农业生态建设规划,对有关专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节能减排以及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发展。2.编制并实施全县农业资源区划,指导农用地、草原、农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3.加强对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的管理;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保护类别划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加强耕地质量保护、监测和修复治理工作,加强农业野生植物保护、牵头管理外来物种;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负责农业机械环境污染防治,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防止和减少农业生产资料形成的污染;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推进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垃圾等环境卫生整治;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实施农业相关节能减排项目。4.指导和管理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进农业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建立健全农村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监管机制,严禁露天焚烧秸秆。

  水利部门工作责任:1.编制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对有关专项规划组织进行水环境影响评价。推动落实“河长制”,划定水功能区划,建立健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严格依法取水许可和入河(江、湖)排污口的设置,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权限实施日常监督管理。2.编制水土保持规划,组织开展地下水保护和水土流失的预防及治理;牵头负责河道清疏保洁日常事务,督促指导各乡镇,及时清理河道水面及沿岸垃圾;组织、指导各乡镇,依法查处河道非法采砂行为,预防和治理河道采砂过程中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3.牵头会同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负责全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入河排污口清理整治,指导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水厂建设及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依法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4.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城区水上餐饮等河道环境违法行为。5.严格按照环境保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水利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林业部门工作责任:1.编制和实施全县林业生态建设规划,对有关专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负责对林业(含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植物园、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对自然保护区内各类违法违规活动进行查处。2.负责造林绿化、森林资源保护、石漠化防治、湿地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利用等工作。3.负责推进退耕还林还草还湿等工作。

  商务和粮食部门工作责任:1.在招商引资中严格执行环境准入制度;推进流通领域各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和机动车燃油的供应管理,推动油品升级和加油站、油库的油气回收治理,加强加油站、油库地下油罐污染防治。3.实施重金属超标稻谷风险管控与应急管理。

  文体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和广播电视台工作责任:1.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文学艺术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2.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的环境管理,防止噪声、震动等污染环境。3.协调媒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发布环境公益广告。4.指导和监督媒体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依法依规查处利用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纪违法行为。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工作责任:1.加强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对自来水厂出厂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2.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对医疗废水进行安全处置,确保达标排放;配合和支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环境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应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包括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工作。4.根据国家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及研究结果,协助做好与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审计部门工作责任:1.对环境保护治理专项资金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运行情况实施审计监督,促进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2.把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使用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配合县直有关部门做好对乡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审计工作的绩效考评。3.接受组织部门委托,组织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统计部门工作责任:1.将环境保护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2.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评价、监测,严肃查处统计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照统计法律法规,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统计核算、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经济责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指导相关部门开展统计数据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参与统计数据的质量评估和分析。

   城乡规划部门工作责任:1.编制和控制全县城乡建设及城市发展空间布局规划,保证规划依法实施,对有关专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加强对纳入城市规划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2.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防范违法开工建设行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责任:监督检查监管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

  城管执法部门工作责任:1.制定城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中长期绿化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2.负责关闭、闲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场所核准;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和监督;负责城区垃圾场及垃圾场填埋管理工作。3.负责城区渣土管理。4.负责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商业经营活动噪声(含空调器、冷却塔等产生的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含市政工程)噪声污染和道路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等监管。5.会同环保部门对湘江城区段水域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及其它废弃物的行为实施查处。6.会同环保部门对在城区运输装卸、贮存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物质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它防护措施的行为实施查处。7.会同环保部门对在城区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砂石、尘土等物料的且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的行为实施查处。

  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责任:1.加强餐饮服务许可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在受理企业申请和审批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和要求,依法采集企业环境管理信息。2.负责督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责任。3.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规规定,严格依法办理企业登记。4.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依法办理变更、撤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5.及时采集企业基本信息,充实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进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将企业环境保护信息作为监管的参考内容。6.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质许可和环境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对机动车尾气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7.负责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管。8.负责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等的计量检定工作和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法制部门工作责任:1.综合协调加强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设,及时审查修改相关草案。2.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政策性指导性文件中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3.加强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依法办理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责任:1.督促所监管企业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严格奖惩。2.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自觉接受环境执法检查,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畜牧水产部门工作职责:1.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开展畜禽及大型湖库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划定及淘汰、退出工作,负责对畜禽养殖户进行日常监管,负责监管江河、湖泊、水库围栏围网网箱养殖等行为。2.组织开展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组织实施畜禽养殖业相关节能减排项目。3.负责全县湘江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工作责任:1.负责县工业园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县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2.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任务,发现园区内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环境污染纠纷、排查环境事故隐患、制止环境违法行为。3.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编制县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协助做好县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4.推进县工业园区工业废水处理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县工业园区雨、污管网建设,实施雨、污分流,集中处置。

   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责任:(一)负责监察乡镇党委、政府和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部门及党员领导干部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及决策的情况。(二)受理对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直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部门及党员、干部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三)查办生态环境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及渎职犯罪。(四)负责对党员、干部生态环境损害党纪政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受理因生态环境损害被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党员、干部的申诉;监督检查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落实情况。

  审判机关工作责任:(一)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和审判机制建设,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和环境资源案件执行工作。(二)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环境公益诉讼配套制度。

  检察机关工作责任:(一)对有关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依法开展侦查监督、审查逮捕、起诉。(二)健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办理公益诉讼、督促行政履职案件,参与社会环保综合治理。

  金融管理部门工作责任:1.完善企业征信系统的环境保护信息,加强授信管理,依照法律法规严格管控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信贷。2.实施绿色信贷,支持企业污染治理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

  税务部门工作责任:落实有利于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

  气象部门工作责任:配合、协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提供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气象信息,拟定气象干预应对措施,加强大气污染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工作。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以下环境保护责任:(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取得生产经营环境行政许可。(二)履行和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标准和总量排放污染物,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三)自觉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和处理。(四)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环境监测活动。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五)加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依法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建设、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 ,对人民群众和其他社会机构的环境保护业做出里明确规定,一是明确人民群众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自觉采取低碳、节俭的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和损害,并对行为造成的影响和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二是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三是明确法人和其他社团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时,应依法获取环境信息和传播信息,依照法律法规对污染排放者和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四是明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对其有关环境服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公正性负责,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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