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政告〔201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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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政告〔201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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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DR-2011-00019

 

 

衡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

         

山政告〔20118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管理秩序,加强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安全管理,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06年第7号令)和《湖南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安监烟花〔200913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必须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未取得上述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同时,许可证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

二、根据相关法律中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的规定,我县部分经营许可证已到换证期。为确保换证工作有序进行,需更换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必须在2011121日前到县政务中心办证大厅相关窗口提出申请,由所在村、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再报县安监局逐店查验安全经营条件后,按程序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将视为无证经营,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三、全县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分布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控制总量”的原则审批,并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零售网点数量。烟花爆竹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周边50范围内无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100范围内无加油站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设施,50范围内无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同时,各经营者要自觉维护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四、经营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禁止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存有实物的批发场所。

五、加强对烟花爆竹运输环节的监督管理。烟花爆竹运输须经公安部门许可后方可上路,确保安全、环保运输。违反烟花爆竹运输相关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36条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烟花爆竹仓库不得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零售专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总药量不得超过60公斤,专柜存放的烟花爆竹总药量不得超过30公斤

七、各职能部门将加大巡查工作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欢迎广大人民群众检举监督,将各类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举报电话:58299935809893)。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发布人:法制办作者:发布时间:2011-11-17【打印本稿】 【推荐】 【纠错】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