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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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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政发〔2008〕13号


衡 山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衡山县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实施细则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省市垂直管理单位:
  《衡山县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衡山县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实施细则

  为充分调动全县干部群众招商引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全面促进衡山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奖励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
  ㈠凡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县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引资者及相关单位均属招商引资奖励对象(其中从事招商引资的在职公务人员因履行职责引进县外资金的,奖励对象为其工作单位)。
  ㈡奖励对象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县内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所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提供全程服务。
  二、奖励条件
  凡从县外引进固定资产5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不含城市资产经营项目、矿产资源开采项目)且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人民币或30万美元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均可发放招商引资奖励。
  三、奖励标准
  ㈠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奖励对象,按确认的招商引资额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1、投资高新技术型企业、出口创汇型企业和工业项目的,按1%计算奖金。
  2、投资农、林、牧、渔、科、教、文、卫、旅游、基础设施项目的,按0.8%计算奖金。
  3、投资其他项目,按0.5%计算奖金。
  ㈡对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户工业园区的乡镇,除给予以上一次性物质奖励外,该项目投产之日起五年内产生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20%划分给该乡镇。
  ㈢项目奖励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四、奖励年限
  合同签订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五、奖励程序
  ㈠奖励基数的确认
  1、按引进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入额100%计算,租赁经营的按实缴租赁费计算引资额。
  2、招商引资奖励在确认金额内实施,确认金额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金额为准。境外资金以当年项目实际到位资金额为计奖基数,按实际到位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奖金币种为人民币。
  ㈡奖励申报条件
  1、奖励申报受理单位为县商务局。
  2、凡申报奖励的奖励对象,应填写《衡山县招商引资奖励审批表》并附送以下申报资料:
  (1)外来投资者身份证明;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国地税登记证;
  (4)验资报告;
  (5)形成的固定资产价值证明,包括土地使用证及发票、房屋所有权证及发票、资产价值鉴定报告、工程决算报告、资产决算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设备票据等能够证明实际到位资金的有效证件(或复印件)。属租赁经营项目的应提交实缴租赁费缴款依据。
  ㈢奖励申报期限
  奖励申报应在项目正式投资后60日内申报,逾期不受理。奖励申报经审查核实后,第二年年初兑现。
  ㈣审查、核实
  1、奖励申报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查、核实。
  2、凡申报奖励的奖励对象,必须如实申报,若审查、核实中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不予认定。
  ㈤奖金发放原则
  1、奖金每年度发放一次,由县政府统一奖励。奖金由县财政专项安排。
  2、引资中介领取的奖金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奖金发放部门代扣代缴。
  六、本细则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我县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发布人:聂鑫明作者:发布时间:2008-05-22【打印本稿】 【推荐】 【纠错】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