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衡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全省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相关要求,自即日起至疫情解除前,对我省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消毒水、药品等防疫用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加强价格管控,上述商品以我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日(2020年1月24日)前销售价格为原价,从即日起商品进货成本没发生变化而超出原价销售的;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额较1月24日前扩大的;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哄抬价格行为依法查处。

  举报电话:12315

    衡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31日 

相关阅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