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解决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执行期间,部分参保人员未及时缴费的遗留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南省人社厅和湖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湘人社发〔2017〕103号文件,现将补缴办法通知如下,符合补缴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请到衡山县社会劳动保险局办理相关手续。
(一)关于单位及职工
1、已参保单位及职工申报基数后形成的2016年12月31日前的欠费,按照原申报的缴费基数和同期缴费比例补缴,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未参保单位及职工、已参保单位中未参保职工未申报、或者未足额申报缴费基数形成的2016年12月31日前的欠费,以职工历年实际工资(不低于同期省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基数,按同期缴费比例补缴,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2、所有单位及职工2017年1月1日后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以职工实际工资(不低于同期省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基数,按同期缴费比例补缴,同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3、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含3年)的或连续36个月、有法律文书或事实依据的单位补建补缴,以法律文书或事实依据确定的时间段和基数据实办理。补缴的起始时点不得早于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登记设立之日。
(二)关于灵活就业人员
1、已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含个体工商户等以个人身份参保及个人接续缴费的下岗失业人员),建立养老保险关系以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中断缴纳的养老险费,以办理补缴手续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者100%为历年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补缴。其建立养老保险关系之前的年限不能补缴。
2、补缴手续办理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必须按自然年度缴纳(即每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为当年缴费期)。2017年1月1日后产生新的中断缴费,不能再补缴。
咨询电话:0734-5828633
衡山县社会劳动保险局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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