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颁发管理,为全县居民提供优质、高效的办证服务,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的要求,我局决定对居民身份证受理业务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居民身份证办证点设置
2014年3月3日起,全县居民身份证办证点整合为4个,其中保留城关、白果和东湖等3个派出所办证点,增设县公安局办证点(设人口与出入境接待大厅内),其他派出所均不再受理居民身份证业务。除城关、两路口派出所辖区常住户口居民的居民身份证仍由城关派出所办证点受理外,其他乡镇(含原师古乡)常住户口居民均可就近、就便到县公安局、白果派出所、东湖派出所中的任一办证点办理居民身份证。
二、办理居民身份证须知
(一)申请材料
1、16周岁以下居民初次申领:交验监护人和申领人的户口簿及申领人附照片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留存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16周岁以上居民申领、补领:交验户口簿。年满16周岁零3个月初次申领的,还须提交有本人近照和所在学校、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意见的《居民身份证申请制作表》(可向就近的派出所索取或自行下载打印)。
3、有效期满换领:交验户口簿及原居民身份证,原居民身份证已过有效期的在申领时交回,未过有效期的在领证时交回。
(二)办理流程
申领人本人(16周岁以下由监护人陪同)持相关证件材料到办证点申请—>照相—>登记指纹信息—>缴费—>核对《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信息并签名确认,丢失补领的须在“申请(监护)人遗失声明栏”注明遗失情况。
(三)照相仪容要求
着深色、非制式服装,不得化妆或佩戴首饰,长发扎束于脑后,不得遮盖前额和耳朵。
(四)收费标准
申领、换领:20元 丢失补领、损坏换领:40元
(五)证件发放
居民身份证领证时限为30日。领证时申领人须提交《领取凭条》,核对证件机、视读和指纹信息无误后,在《居民身份证发放登记簿》上签名。由亲友代领的,须交验代领人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办证点工作时间
上午 8:00-12:00
下午 14:30-17:30(10月至次年4月)
15:00-18:00(5月至9月)
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各办证点将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安排人员值班办证。
欢迎全县广大居民对我局各办证点的服务态度、办事效率和收费等进行监督。
监督投诉电话:110
5823012(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
衡山县公安局
二〇一四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