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鸣灾情警报的公告

衡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试鸣灾情警报的公告
山政告〔201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为检验我县防空警报设备设施性能,提高全县人民的防空减灾意识,搞好第四个全国“防灾减灾日”宣传教育活动,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于2012年5月10日在县城范围内统一进行灾情警报试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警报试鸣时间:2012年5月10日9:30至9:49;
  二、警报试鸣期间,全县生产、生活秩序及社会活动照常进行。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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