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工作的通知

山编办[2012]1号
 
关于2011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工作的通知

县直机关各单位,省市在衡各有关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和《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的规定,事业单位法人应当每年按期申报上一年度审查工作,现就2011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在我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进行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均需进行2011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检。
二、年检时间
本县2011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检起止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4月30日。
三、年检申报材料
事业单位在办理年检,报送年度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经主办单位审核盖章的2011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近三年的审计报告或经负责人签字并单位盖章的2011年末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决算表;
  (四)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五)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六)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七)本单位2011年度工作总结和2012年工作思路;
(八)本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九)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十)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2011年度)可从市编办网站(网址:
http://www.hybb.gov.cn/)下载,也可从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就近领取。
年检期间需要办理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的,可填报《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规定的其他相应文件,同时办理年检和变更登记。
已撤销的事业单位,应尽快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四、有关要求
(一)事业单位法人年度审查是确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否继续有效的一项法定制度。各事业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按时参检。各事业单位举办单位也应切实履行好事业单位登记法规赋予的职责,配合事业单位登记机关把好事业单位年检质量关。
(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含单位名称、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住所、举办单位)发生变化的,必须先申请变更登记,后办理年检手续。涉及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须提交离任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开办资金上下变动超过20%的必须先提交近期的验资报告,并办理开办资金变更登记。已经撤销(并)或改制但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不需年检,但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以免给单位特别是举办单位带来不利影响。
  (三)逾期未参加年审的事业单位,无特殊原因一律评为年审不合格单位,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失效,不得再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对于隐瞒真实情况或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年检的,根据《条例》的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冻结机构人员编制、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印章、冻结银行账号、罚款等处罚,并将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开曝光。
对多年未开展活动或名存实亡的事业单位,我们将结合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依法撤销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联 系 人:谢伟琦
联系电话:5816255  QQ:280257408


                             衡山县编办
衡山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二Ο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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