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201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衡山县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三月
一、计划编制的目的、意义和依据
为有效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合理安排土地供应结构,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强土地市场调控,引导各类项目投资,优化产业布局,保障城市居民住房建设和旅游服务业项目、重大工业项目用地需求,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平稳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结合《衡山县城区总体规划》、《衡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及本年度用地需求情况,制定该供应计划。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确保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管理和调控,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安全。认真执行积极稳妥、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稳健型土地供应政策,保障政策性住房用地需求和工业用地的适度规模增长,合理调整用地结构,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达到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分年度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1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要与我县社会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衡山县城市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应符合衡山县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建设规划范围外的应符合衡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编制,通过用地需求申报形式吸收社会参与,广泛征求相关行业和部门的建议,确定有效用地需求,通过科学分析测算,确定201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潜力与能力,综合平衡,从供给与需求两方面促使国有建设用地基本平衡。
围绕衡山县社会经济发展中长期战略目标,结合《限制用地目录》和《禁止用地目录》,从严审定项目、有保有压,合理调控供求关系,促进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要求,按照建设用地定额指标,明确可供地块的开发强度、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综合考虑投资强度等因素,确定供地数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严格保护耕地,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本计划适用于衡山县行政辖区范围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
实施期限为
2011年度衡山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为85.63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63.02公顷,占73.6%;存量建设用地22.61公顷,占26.4%。
2011年度衡山县计划供应国有建设用地85.63公顷,其中商服用地13.23公顷,占15.45%;工矿仓储用地47.25公顷,占55.18%;住宅用地13.7公顷,占16%;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1.45公顷,占13.37%。
根据衡山县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工业用地供应主要安排在衡山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内,供地面积为
合理安排土地供应时间,已具备供地条件的优先供应,保障性住房和重点工程建设用地优先供应。新增建设用地中需向省里报批的,积极组织报批和征收,待批准后进行土地供应的前期整理与基础设施建设,达到供地条件后再行供应。具体时间及数量为一季度供应
表1 2011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时序表
单位:公顷
季度
| 商服用地
| 工矿仓储用地
| 住房用地
| 公共管理与服务用地
| 交通运输用地
| 合计
|
合计
| 13.23 | 47.25 | 13.7 | 11.45 | 0 | 85.63 |
第一季度
| 0 | 2.45 | 0 | 0 | 0 | 2.45 |
第二季度
| 9.9 | 20.88 | 9.98 | 6.33 | 0 | 47.09 |
第三季度
| 3.33 | 17.06 | 1.27 | 5.12 | 0 | 26.78 |
第四季度
| 0 | 6.86 | 2.45 | 0 | 0 | 9.31 |
按照衡山县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工矿仓储用地、住房用地、商服用地等国有建设用地原则上除完成征收转用报批和征地拆迁外还要形成建设用地必须的条件(三通一平)后才可供应。城市基础设施和交通用地在办理完征收转用手续后,可现状供地。
2011年度拟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招拍挂规定和限制划拨土地目录要求,商服、商品房开发和工矿仓储等经营性用地场通过出让方式供应,面积为69.28公顷,占供地总量的80.91%;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非经营性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应,土地面积16.35公顷,占供地总量的19.09%。(详见表2)
关于衡山县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土地供应价格确定工作,首先由县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最终由衡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体讨论决定。划拨土地价格则依据征地补偿、报批规费等成本来确定。
表2 2011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式表
单位:公顷
土地用途
| 面积
| 供地方式
| ||||
出让
| 划拨
| |||||
商服用地
| 13.23 | 13.23 | 0 | |||
工矿仓储用地
| 47.25 | 47.25 | 0 | |||
住房用地
| 合计
| 13.7 | 8.8 | 4.9 | ||
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
| 保障性住房用地
| 廉租房
| 2 | 0 | 2 | |
经济适应房
| 0 | 0 | 0 | |||
棚户区改造用地
| 3.5 | 0.6 | 2.9 | |||
公共租赁房
| 0 | 0 | 0 | |||
限价商品房
| 0 | 0 | 0 | |||
商品住房用地
| 总量
| 8.2 | 8.2 | 0 | ||
中小套型商品住房
| 4.09 | 4.09 | 0 |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11.45 | 0 | 11.45 | |||
特殊用地
| 0 | 0 | 0 | |||
交通运输用地
| 0 | 0 | 0 |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0 | 0 | 0 | |||
合计
| 85.63 | 69.28 | 16.35 |
2011年衡山县国有建设用地住房用地计划总面积为13.7公顷,保障性住房用地中廉租房用地2公顷;各类棚户区改造用地3.5公顷,其中廉租房用地2.9公顷,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0.6公顷;商品住房用地8.2公顷,其中中小套型商品住房用地4.09公顷。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和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面积合计9.59公顷,占住房用地总面积的70%(详见表3)。
表3 2011年国有建设用地住房用地供应方式表
单位:公顷
土地用途(住房)
| 面积
| 供地方式
| |||
出让
| 划拨
| ||||
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
| 保障性住房用地
| 合计
| 2 | 0 | 2 |
廉租房
| 2 | 0 | 2 | ||
经济适用房
| 0 | 0 | 2 | ||
各类棚户区改造用地
| 3.5 | 0.6 | 2.9 | ||
公共租赁房
| 0 | 0 | 0 | ||
限价商品房
| 0 | 0 | 0 | ||
商品住房用地
| 合计
| 8.2 | 8.2 | 0 | |
中小套商品住房
| 4.09 | 4.09 | 0 | ||
合计
|
| 13.7 | 8.8 | 4.9 |
衡山县201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为
突出县域经济发展支撑项目用地服务,充分保障全县招商引资、重点工程项目和优势产业用地需求。保证适量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供应,不断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大民生领域建设用地供应,供地计划安排向保障性住房倾斜,严格执行国土资发〔2010〕34号文件中“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规定。
依托县经济开发区,全面提升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造纸业、建材化工业四大重点产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在城市内部及规划区内加强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商服等服务功能。
认真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要求,控制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和绿地率,提高工业园入园门槛,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完善土地市场体系,明确衡山县土地矿产交易中心为我县的土地交易市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一律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一)加强建设项目的用地审批
对衡山县201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确定的建设项目,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建设项目的用地审批。新增建设用地要积极组织预审报批,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确保供地计划中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
(二)加强计划实施过程的沟通与协调
计划实施过程中县国土资源局、县发改局、县规划局等部门应加强沟通与协调,主动服务,协调解决计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向县政府报告供地计划执行情况,加快审批列入计划项目。
(三)切实保证供地计划有效实施
衡山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地计划经国土资源部批复同意后将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及衡山县党政门户网予以公示。各部门、开发园区管委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积极配合做好计划实施工作,突出重点,对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切实保障重点项目用地需求,确保供地计划有效实施。
附件:衡山县2011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汇总表
衡山县2011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汇总表
单位:公顷
土地用途
| 面积
| 土地来源
| ||||
新增
| 存量
| |||||
商服用地
| 13.23 | 0.3 | 12.93 | |||
工矿仓储用地
| 47.25 | 42.44 | 4.81 | |||
住房用地
| 合计
| 13.7 | 11.7 | 2 | ||
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
| 保障性住房用地
| 廉租房
| 2 | 0 | 2 | |
经济适应房
| 0 | 0 | 0 | |||
棚户区改造用地
| 3.5 | 3.5 | 0 | |||
公共租赁房
| 0 | 0 | 0 | |||
限价商品房
| 0 | 0 | 0 | |||
商品住房用地
| 总量
| 8.2 | 8.2 | 0 | ||
中小套型商品住房
| 4.09 | 4.09 | 0 |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11.45 | 8.58 | 2.87 | |||
特殊用地
| 0 | 0 | 0 | |||
交通运输用地
| 0 | 0 | 0 |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0 | 0 | 0 | |||
合计
| 85.63 | 63.02 | 22.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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