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广大市民的一封公开信


广大市民朋友:
为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两型社会”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湘政发〔2008〕8号)文件要求,我县于2008年全面启动县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县城污水处理厂位于县城东部湘江北岸的琵琶洲处(开云镇湘衡村伍家屋场),规划用地面积50余亩,总建设规模为日处理污水4万立方米,项目一期建设概算总投资7289.86万元,其中污水处理厂投资3343万元,配套建设45公里污水截留干管投资3946.86万元。目前厂区“三通一平”基本完成,已改造和新建污水截留管网8公里,整个项目将于2009年底建成投入使用。
根据湘政发〔2008〕8号、省物价局《湖南省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管理办法(施行)的通知》(湘价消〔2008〕70号)文件精神,污水处理费是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之一,是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唯一经费来源。为此,县政府组织召开了价格听证会,并上报衡阳市物价局(衡价消字〔2008〕241号)批准,决定在衡山县城区开征污水处理费。相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凡是由城市供水企业供水、自备水源(含江、河、湖、塘、水库及地下井等)取水,并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入污水的用户(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居民)都必须按规定交纳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原则上按用水量0.8元/吨征收,其中,县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开工后按0.4元/吨征收,污水处理设施建成运行后再调整到0.8元/吨征收。
三、污水处理费从2009年2月1日起开征,凡在我县县城范围内使用自来水的用户,县政府委托县自来水公司和开云镇自来水厂,按其供水用户按月征收;对自备水源用水单位,则由县政府办组织县建设局、财政局、物价局等单位成立联合工作组,逐单位依法依规核定用水量征收污水处理费。
广大市民朋友,污水治理,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为加快我县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确保污水处理设施顺利建设并正常运行,促进节约用水,减少污水排放,开征污水处理费势在必行,请您理解、支持、配合这项工作。
祝您春节愉快,身体健康,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相关阅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