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保障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集中照护服务需求,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25〕2号)文件精神,现将文件精神摘要如下:
一、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范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主要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的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工作流程。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根据自身情况和个人意愿选择入住养老机构,并向县民政局申请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对需要进行失能等级评估的,县民政局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组织开展评估。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以向县民政局提交养老服务协议、有效缴费凭证(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等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县民政局作出予以发放补助的决定。补助金从经济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于次月开始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因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老年人、所在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应当组织开展评估,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及时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金。老年人因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县民政局在及时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金的同时,应当告知老年人所在养老机构。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期内的老年人,补助金应当继续发放至渐退期结束。
联系人:衡山县民政局 聂荣荣
联系电话:0734-5820307
衡山县民政局宣
二0二五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