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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衡山县委 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山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山发[2011]2号)和《中共衡山县委 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衡山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山委[2011]2号)精神,设立衡山县环境保护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三)承担落实全县减排目标的责任。
(四)负责全县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审批和发放,排污费的征收、减缓免及稽查、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制度的实施。
(五)负责提出全县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
(六)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
(七)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八)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生态保护工作。
(九)负责全县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及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全县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十三)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及人员、车辆情况
根据上述职责,县环保局设4个内设机构:办公室、开发监督股、污染防治股、法制宣教股。下设2个二级机构:衡山县环境监察大队、衡山县环境监测站。全局人员编制16人,实有人数58人,财政供养人员在职16人,自收自支正式职工27人,临时工6人,退休人员9人。我局公务用车定编6台,现有车辆5台。
三、部门收支情况
(一)收入预算: 2015年年初预算数为302.81万元,其中:经费拨款151.21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151.60万元。
(二)支出预算:2015年年初支出预算为302.8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2.21万元,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2.92万元,项目支出200.60万元。
附件1、2015年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附件2、2015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表
附件3、2015年部门支出预算分类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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