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整县推进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公示
根据《湖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及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关于公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要求,为充分发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率,规范资金管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现将我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一、资金名称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整县推进专项资金
二、资金来源
衡山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整县推进项目总投资15087.03万元,其中中央及省级资金2000万,县财政配套3500万元,县项目资金整合5000万元,群众投工投劳4587.03万元。
三、资金到位情况
省财政、省环保厅共安排衡山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整县推进项目资金2000万元,目前已到位1700万元(其中2015年以湘财建指〔2015〕140号文件,安排衡山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整县推进项目资金600万元;2017年以湘财建指〔2017〕201号文件,安排衡山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整县推进项目资金590万元;2017年以湘财建指[2017]277号文件提前下达2018年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510万元);项目经省级验收后拨付剩余资金300万元。
四、资金使用范围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省域覆盖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59号文件要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整县推进项目资金重点用于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饮用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等方面。
截止目前,已经拨付的资金明细为:工程部分1166万元,设备部分282万元。
五、资金管理
为了规范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整县推进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对资金管理将实行“突出重点、兼顾全局、注重实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强化监督”的原则。工程施工单位申请拨付资金时,必须填报专项资金报账审批表,同时提供施工合同、税务发票,并附进度表,工程进度表必须由经办人签字,监理人员、项目经理审核签字。工程已经竣工的还必须提供竣工验收证明、工程结算等相关资料。涉及政府采购的物资、设备、技术或服务,应提供供应方与政府采购部门签订的合同文本、收货通知书及其他必备的文件和资料。
特此公示!
衡山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