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砖瓦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工作方案

衡山县砖瓦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环保部《关于开展砖瓦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7〕1095号)、湖南省环保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 的通知》(湘环函〔2017〕239号)和湖南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砖瓦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湘环函〔2017〕410号)衡阳市环保局印发《衡阳市砖瓦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要求,严厉打击砖瓦行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二、工作内容

(一)核实砖瓦生产企业是否属于政府淘汰关闭对象

根据《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及衡阳市相关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关闭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非法的砖瓦生产企业,2017年底前,基本关闭淘汰县市区城市建成区及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大的周边地区的砖瓦生产企业。

(二)对没有纳入政府淘汰关闭范围的砖瓦行业企业进行深入排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环评制度执行情况。检查企业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有关情况,特别是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企业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执行情况。

2.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与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原料、燃料破碎及制备成型工段各产生点是否建设收尘装置和除尘设施,是否建设有规范的排放口,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2016年7月1日以来,砖瓦行业企业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情况,组织对砖瓦干燥及焙烧窑、破碎、制备成型等各个排放口二氧化碳、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氟化物等污染因子开展监测。

3.无组织排放。原料系统是否配备封闭原料库,配料系统是否配备除尘装置,企业边界总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碳、氟化物是否达标。

4.废气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按照相关要求建设废气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检查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与环保部门联网,是否反映企业真实排污状况。

三、工作步骤

(一)部署阶段(2017年7月)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熊樟斌、袁斌强为专项执法检查联络人。

(二)排查整治阶段(2017年8月)

按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排查工作,认真填写《关闭淘汰砖瓦企业检查表》(附表1)和《砖瓦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表》(附表2),责令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并依法查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必要时,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关闭。8月25日前,向社会公开排查企业名单、整治方案、《关闭淘汰砖瓦企业检查表》(附表1)和《砖瓦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表》(附表2)。

(三)总结阶段(2017年9月)

9月10日前,向社会公开清理整顿情况并书面上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衡山县砖瓦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行动领导小组,由颜靖任组长;杨一帆、汪义芳、谭伏莲、彭伟任副组长,其中彭伟任常务副组长;组员由办公室、污染防治股、开发监督股、法宣股、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等相关股室站队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境监察大队。职责分工如下:

 1.环境监察大队负责牵头制定方案,起草专项行动总结报告,组织和督促各相关股室开展排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2.按照《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的要求,根据排查情况,污染防治股负责牵头制定淘汰关闭方案,书面致函县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到位,对排查出的应开展环保整改的企业,制定整改标准,责令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并限期整改到位;

3.开发监督股负责组织开展对全县砖瓦生产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检查,汇总相关情况;

4.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指导各股室检查砖瓦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相关要求建设废气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与环保部门联网、是否反映企业真实排污状况、对砖瓦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监督性监测。

5.法宣股负责对行政处罚案件和移送公安案件进行把关,确保依法查处到位,并将处罚相关信息予以公开。

(二)淘汰关闭到位

1.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非法的砖瓦生产企业,要运用综合手段,责令立即停产,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采取有效措施淘汰关闭到位。

2.对位于城市建成区及周边地区的砖瓦生产企业,会商发改部门和经信部门,制定淘汰关闭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在2017年底前应关闭到位。未关闭前,要督促企业守法经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三)处罚整改到位。

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应依法及时查处。

1.对未经环评批准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责令恢复原状。

2.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企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可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报经县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3.对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颗粒物排放的违法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四)信息公开到位。法宣股将做好政策宣贯工作,将工作方案向社会公开,负责收集汇总辖区内排查、处罚、整改、淘汰关闭等情况,办公室负责将相关信息在县环境保护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开,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