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岭坡乡原金矿区土壤治理修复项目效果评估报告公示

衡山县岭坡乡原金矿区土壤治理修复项目效果评估报告公示

一、项目基本信息

衡阳市衡山县岭坡乡原金矿在早年生产过程浸提废液直接向山坡下游排放,废渣人工转运至西侧山沟处倾倒。厂区关停后,原矿区堆渣呈颗粒状,压实度不够,加上渣点坡度较大,多次暴雨冲刷使渣堆垮塌,山体滑坡,污染进一步扩散。由于受到废渣区堆存废渣的影响,岭坡乡潮水村有大约100多亩基本农田涉及铅、砷等重金属污染,导致农产品长势差甚至不能生长,部分农产品因砷、镉、铅含量过高而不能食用,引发了多起群访事件。

根据湖南省衡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规划中指出项目受污染前项目土地规划为农业用地。因开采金矿,并就地冶炼,产生的尾砂、废渣临时堆放受到污染,场地农作物生长受阻,大片土地荒废了10多年。

2017年7月,由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编制了《衡山县岭坡乡原金矿区土壤污染调查报告》;报告显示周边地表水、地下水等均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耕地土壤主要砷、铅等污染,最大污染深度为2.5m,经估算土壤污染方量为126350.65立方米,建议进行耕地土壤修复。

2017年7月由湖南国网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衡山县岭坡乡原金矿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了专家评审,并于2017年7月取得衡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衡阳市衡山县岭坡乡原金矿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衡环发〔2017〕67号)。

2017年12月,由辽宁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衡山县岭坡乡原金矿区周边污染农田土壤治理修复试点项目实施方案》,通过了专家评审,于2019年11月取得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衡山县岭坡乡原金矿区土壤治理修复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查意见(衡环函〔2019〕84号)。

2019年10月-2020年10月,由北京华清佰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完成衡山县岭坡乡原金矿区土壤治理修复项目的施工工作。

2019年10月-2020年10月,湖南湘核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对工程进行了全过程的施工监理和环境监理工作。

为确认修复工程的修复效果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委托湖南坤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修复效果评估工作。

二、修复工程概况

修复目标:①场地污染土壤钝化处置后,土壤中砷、铅、镉、汞、铬、锌水浸浸出浓度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III类标准,保证钝化后的土壤浸出液不再污染上层耕植土;②场地内耕作层覆土土壤重金属达到《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15618-2018二级标准要求;③第一季种植农产品可食用部分重金属含量达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7。

工程内容:本项目对总面积为85.4亩耕地0.6米厚土壤进行原位钝化,在钝化处理后的土壤上覆上一层0.4m厚新的洁净耕植土,覆土后调整种植结构并进行生态调控,其中,轻度污染农田治理面积1.06亩,中度污染农田治理面积3.34亩,重度污染农田治理面81.00亩,另有8.15亩原重度污染区农田目前为鱼塘。

三、实施过程及二次污染防治

项目于2019年10月开工至施工结束。根据环境监理结论,环境监理单位从土壤治理环保质量、施工废水、施工扬尘、施工噪声、固体废弃物、生态保护等几个方面对该工程进行了施工期的全程监理,按照实施方案及审查意见的要求,本项目各项环保措施及设施基本落实到位,施工期间未发生环境污染投诉事件,重金属污染土壤得到有效治理。本项目的实施,对当地区域产生一定的环境效益。

四、修复效果评估结论

综上所述,本项目进展顺利,较好地履行了施工合同,本项目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工程建设内容及工程量已按工程技术方案批复意见落实,施工期二次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要求落实到位,治理后的项目地的农产品基本满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7)标准要求,消除了岭坡乡污染地块对水环境和农产品的影响;工程的实施使得场地内土壤耕作层基本达到了《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要求,钝化土的浸出液也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GB3838-2002)三类标准要求,其重金属治理效果与环境效益较为显著,对改善污染场地及周边区域环境质量有着积极作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及时有效处置。总体上达到了《审查意见》和施工设计中的修复要求。

五、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衡山县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734-5812017

传真:0734-5812017

邮政编码:421300

效果评估单位:湖南坤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暮云工业园A3栋301

联系电话:0731-88848152

传真:0731-88848156

邮政编码:410118

六、意见反馈

本项目公示时间为2020年12月15日至2020年12月22日,如有意见,在公示期内您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来函等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效果评估单位提交意见,效果评估机构将真实记录公众意见和建议,并将公众的宝贵意见,向有关部门反映。请公众在发表意见的同时尽量提供详细的联系方式,以便我们及时向您反馈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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