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原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3修编)




                                                                                山生环委〔2024〕4号


衡山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衡山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衡山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原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已经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山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2024年3月12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应对衡山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对水源地水质影响,保障人民用水安全,使事故发生后能够迅速、有效、有序的实施应急救援,特制定本预案,为规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各项工作提供指导。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衡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衡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的地域范围

根据《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1号),建议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包括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24小时流程范围内的水域和分水岭内的陆域,最大不超过汇水区域的范围。

因此根据水源保护区及其连接水体的流速,确定衡山县县城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识别范围为:水源保护区(一、二级保护区水域和陆域)、水源二级保护区边界上游上溯19.1km的湘江干流、乌江河汇入口上溯6.2km的乌江河支流、洣水汇入口上溯9.1km的洣水支流、龙阴港汇入口上游2.5km的龙阴港支流及其及分水岭内的陆域。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衡山县人民政府设立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衡山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包括总指挥、副总指挥、协调办公室和专项工作组。

衡山县人民政府设立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副县长任副指挥,衡山县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来水公司、县气象局、县人武部、消防救援大队、开云镇人民政府、永和乡人民政府等部门为专项工作组成员。

2.2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职责

2.2.1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政府办公室: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组织协调各部门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上报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承接突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报告;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关于突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进行突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置工作,督促指导各乡镇(区)、相关企事业单位建立有毒有害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运输信息数据库,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参与危化品运输过程中泄漏行为的监管处置。

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根据县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授权指导突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地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发布饮用水源地环境应急信息及相关管制措施。

县发改局:负责提出安排突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和动用国家应急物资储备建议,参与组织协调突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县公安局:受理社会报警信息,负责应急救援交通管制,对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现场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负责突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事故现场的保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各种借机散布谣言、恶意破坏等违法犯罪。负责抢救现场被困人员,统一指挥武警中队、公安消防救援大队参与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救援工作,控制和降低环境事件产生的危害,负责特种危化物品应急处置分队的建设。

县财政局:负责将污染事件监测和预警日常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突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有关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突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及能力建设。

县自然资源局: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场地。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通往突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现场的道路畅通;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负责人员疏散、救灾物资运送和按有关规定转送危险物品;协助收集、消除道路和水路污染物。

县水利局:负责实施或协调应急水量调度,参与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突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质、水量同步监测等水资源信息。负责水源工程、供排水工程、治污工程等水务工程的管理,消除环境隐患;加强物资储备,强化水质处理,保障供水安全。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核定突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中农田土壤、农作物和畜禽水产的受污染情况,组织协调相关农业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和受污染威胁的农业珍稀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协助做好突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现场的农业生产物资、牲畜的疏散和转移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协调、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实施医疗救护、疫情防治及医疗鉴定工作;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健康危害评估。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来水公司:负责各类工程抢险设备的调集,参与突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突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现场供水保障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参与突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调查处置;制定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并协调实施。

县气象局:负责突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现场抢险、救援气象保障服务,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突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民兵应急分队的建设。

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协调消防队伍协助抢险救援。

开云镇人民政府、永和乡人民政府:为抢险救援行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力、物力资源。

2.2.2协调办公室

协调办公室设置在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组织编制、修订水源地应急预案;负责水源地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开展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组织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2.2.3专家组

县人民政府设立突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熟悉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水利工程以及应急保障、恢复重建和相关法律、专业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由县突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局公室负责组建和管理。

专家组为现场环境救援应急指挥部应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对事发现场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综合评估水污染事件,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的建议、应急处置措施和环境安全建议;提出指导、调整和评估应急处理措施建议和意见;参与衡山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总结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在日常工作中为各级环保部门、应急中心、环境监测站提供工作咨询。

2.3应急组织机构人员替岗及更新

建立职务代理人制度。当总指挥不在岗时,由副总指挥履行应急领导小组组长职责,副总指挥不在岗时,由被授权的队长履行应急小组组长职责;其他主管人员不在岗时,由其职务代理人履行其职责。

建立人员更新制度。明确各岗位的主要责任人和替补责任人。重要的应急岗位应有多个替补人员。期间如有人员变化应及时更新。

2.4日常管理防范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对衡山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进行日常巡查,定期组织拉网式排查的工作,对风险隐患进行排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县水利局、交通旅游局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取水口、截污管道、公路等的日常管理维护;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警时,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向衡山县人民政府、衡阳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单位和部门汇报。自来水厂要加强对水源保护区取水点的巡查,严格作好水厂入水和出水的水质常规监测,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县卫生健康局要加强对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监测工作。县水利局协同相关部门在水源保护区及取水口适当位置,逐步建立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对可能发生的水源污染事件进行预警。县交通运输局在公路段经过的水源保护区设立警示标识牌。

3预防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监控

3.1.1信息监测与监控原则

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做好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工程安全信息及常规监测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及风险评估工作。

应急监测小组成员定期进行监测演练。演练频率暂定1次/半年(若此段时间内有应急演练,则不再单独演练);演练项目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类型及企业监测分析能力确定,分别对水体中特征污染因子进行监测分析,确保应急工作组成员熟悉并掌握监测使用的各项仪器、检测方法,以便完善应急监测仪器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应急监测工作程序,锻炼监测人员应急反应能力、现场分析能力、现场调查能力。

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做好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工程安全信息及常规监测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及风险评估工作。

衡山县生态环境分局、住建局、水利局等部门,可通过湘江流域、水源地或县自来水公司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常规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也可以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环保部门可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也可通过12369热线、网络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安交通部门可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

通过衡山县政府不同部门之间、上下游及相邻行政区域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应与政府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预警分级相互衔接。

水源地应急预案属于政府专项预案,并且有适用的地域范围。为提高效率、简化程序,综合考虑衡山县水源地的重要性、污染物的危害性、事态的紧急程度、采取的响应措施以及对取水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实际情况,本预案的预警级别分橙色和红色两级预警。

一般发布橙色预警时,仅采取预警行动;发布红色预警时,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应启动应急措施。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为橙色预警;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时、可能影响取水时,为红色预警。

3.2.2预警启动条件

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外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大于100米的陆域或水域。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外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大于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不会超标的。

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陆域或水域。

(3)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陆域或水域。

(3)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

①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自动站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②在二级保护区上游8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③在二级保护区上游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6)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3.2.3预警发布

发现可能对衡山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的事件信息,应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由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对事件信息进行跟踪收集和研判,必要时及时组织专家研究,根据达到的预警级别条件发布相应的预警。

橙色预警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局公室报请衡山县人民政府发布,并报衡阳市人民政府和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备案;红色预警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局公室报请衡山县人民政府发布,并报衡阳市人民政府和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预警发布的对象主要针对组织实施预警行动和应急处置行动的部门和单位。

3.2.4预警级别的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政府应当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再次发布。

红色预警信息由衡山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局公室报请衡阳市人民政府调整和解除;橙色预警信息由衡山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局公室报请县政府调整和解除;


3.2.5预警行动

接到衡山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的预警信息时,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总指挥应当到达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预警行动主要包含于以下内容:

(1)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并发布预警信息。

(2)疏散、转移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人员;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4)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5)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及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6)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7)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8)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9)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10)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11)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3.2.6预警解除

当判断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已经消除,由发布预警信息的衡山县政府应急管理局公室宣布警报解除,发布终止预警期,解除应急措施,迅速组织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解除预警。

(1)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衡山县生态环境分局应设立24小时应急值班室,向社会公开应急电话,随时接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即时做好下情上报,上情下达。

3.3.1信息报告程序

(1)发现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的有关人员和责任单位,应第一时间向县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环境保护等部门报告。

(2)各应急成员部门在发现或得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快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查明引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确定污染的基本情况,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并将情况立即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

(3)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必须坚持速报机制,按照相关要求速报至相关部门。明确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大小、影响程度,镇政府应在接报突发环境事件经确认后10分钟内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4)衡阳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先于衡山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获悉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要求衡山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5)特殊情况下,若遇到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有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应立即向衡山县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报告。

3.3.2信息通报程序

对经核实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接报的有关部门应向衡山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通报的部门至少应包括环保局、住建局(供水管理单位)、卫计局、水利局等部门;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还应通报消防(遇火灾爆炸)、交通(遇水上运输事故)、公安(遇火灾爆炸、道路运输事故)、安监、农业(遇大面积死鱼)等部门。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相邻的衡东县的,衡山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衡东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3.3.3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一)报告方式

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的首次报告;续

报是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报告,可随时报告;处理结果报告是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

(1)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2)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等详细情况。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

(二)信息通报

当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已经造成取水中断或已经造成水厂

受污染时,由应急指挥部及时通知水厂供水服务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乡镇、社区和居民等,从而避免受污染的水质扩大,造成不良影响。应急队伍在应对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在抢险、救援、处置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对环境造成危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及时向相关单位和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3.4现场调查

衡山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日常管理机构当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举报时应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了解污染情况。

(1)现场调查组到达现场后,应迅速调查了解现场的基本情况、事件发生的过程、产生的后果以及已采取的措施,根据事件的发生展情况,开展现场调查,采取控制措施。

(2)现场调查内容:①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原因、过程以及当事人。②污染物的来源、品名、种类、性状、数量、污染途径、范围及程度,以及污染的扩散趋势。

(3)县环境监测站、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等单位对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口、进水口进行水质检测,结合现场调查的相关情况,以确定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

(4)做好现场监督检查记录,规范制作各类执法文书,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3.5事态研判

发布预警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按照水源地应急预案中列明的副总指挥、协调办公室、专项工作组成员及名单,迅速组建参加应急指挥的各个工作组,跟踪开展事态研判。

事态研判包括以下内容: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情况、判断污染物进入河流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以及备用水源地情况。

事态研判的结果,应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的重要基础。

3.6应急监测

当出现饮用水水源地出现污染事故时,应通知县环境监测站、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当地第三方监测机构等相关部门对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

(一)应急监测程序

由于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具有突发性及污染物的不可预知性,导致其污染类型、发生环节、污染成分及危害程度千差万别,无法采用统一的固定监测方法进行检测。只有采用与现场实际相符合,根据现场污染现状及平时收集的附近各类潜在污染源的情况下,确定可操作性强的监测方案,才能快速有效地监测出所需要的污染物指标,从而为应急部门采取切实有效的应对措施提供技术依据。

事件处置初期,实施应急监测的部门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应急监测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监测范围

应尽量涵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2)监测布点

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

①针对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②针对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污染物进入水体后,在经过稀释、扩散、降解和沉降等自然作用以及应急处理后,其浓度逐渐降低。为了掌握事故发生后的污染程度、范围及变化趋势,常需要进行实时连续的跟踪监测。饮用水水源地应急监测全过程应在事发、事中和事后等不同阶段予以体现,但各阶段的监测频次不尽相同。事故刚发生时,可适当加密采样频次(15min左右一次),待摸清污染物变化规律后,可减少采样频次(每隔0.5h或1h采样一次)。在跟踪调查阶段,应每天监测1次,直至应急监测结束。

(3)现场采样。应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应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应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的意见确定。

(4)监测项目。通过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品分析等途径,确定主要污染物及监测项目。监测项目应考虑主要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化学反应、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可同时开展水生生物指标的监测,为后期损害评估提供第一手资料。

(5)分析方法。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监测项目,应尽量在现场监测。必要时,备份样品送实验室监(复)测,以确认现场定性或定量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6)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应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监测结果可采用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

(7)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都应有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8)监测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

①应急监测,至少二人同行;

②进入事故现场进行采样监测,需经现场指挥/警戒人员许可,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按规定佩戴必须的防护设备(包括防护服、防护手套、安全帽等);

以上监测方案仅供参考,具体监测方案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并根据不同类型的环境事故,确定监测对象、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质控要求等。

饮水保障组配合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环境污染情况的调查和取证及环境跟踪监测工作,应急监测组配合完成应急监测任务,并提供防护材料。

3.7指挥与协调

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救援队伍。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黄兴镇政府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3.8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3.8.1明确排查对象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应明确负责开展溯源分析的部门、责任人及工作程序。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工业企业,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畜禽养殖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等,调查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畜禽养殖户、农村居民点,调查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码头、运输船舶,调查异常情况。

(6)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危化品运输船舶、危化品运输车辆等,调查异常情况。

3.8.2先期处置

先期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污染物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未知泄漏源头,已知泄漏点时,立即采取关闭、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未知泄漏源、未知泄漏点时,立即通知水厂,启动应急预案,立即排查污染源。

(3)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已知泄漏源,立即围堵泄漏点,通知泄漏源所属单位切断污染源。

(4)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立即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对污染源进行收集处置。

(5)对水上船舶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主要采取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6)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漫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3.9应急处置

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根据污染特征,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措施如下:

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根据应急专家组等意见,制定综合处置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确认后实施。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

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在河道内启用上游大源渡电站的大坝、水闸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为应急处置争取时间。

3.10供水安全保障

县政府应急管理局应与衡山县自来水厂(供水单位)通报联络,掌握供水单位的应急监测能力、深度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和启动时间。建立向供水单位通报应急监测信息制度,并在启动预警时第一时间通知供水单位。

衡山县自来水厂(供水单位)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等应急措施,并加强污染物监测。如原水污染以现有净化工艺不能控制时,水厂应及时上报建议停止供水,启动临时供水措施,并通过各种媒体通告居民在事故未解除前,不得饮用污染的水。衡山县自来水厂无备用水源,必须停止供水时,应该向政府提出可行的备用方案或采用特种车辆等供水设施保障居民用水。

在水源保护区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供水单位可恢复取水时,供水单位应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经对出厂水、末梢水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式供水。

3.11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应急总指挥或委托的副总指挥负责物资调集。根据应急物资储备和需求,列明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清单,以及调集、运输和使用方式。清单应包括物资、装备和设施的种类、名称、数量、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还应明确应急物资、装备、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维护要求。

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水体内污染物进行打捞和拦截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救援打捞设备、油毡、围油栏、溢出控制装备等。

(2)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中和剂、灭火剂、吸收剂等。

(3)移除和拦截移动源的装备和设施,如吊车、导流槽、应急池等。

(4)雨水口垃圾清运和拦截的装备和设施,如格栅、清运车、临时设置的导流槽等。

3.12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现场应急总指挥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

3.13响应终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4后期处置

后期处置包括后期防控、事件调查、损害评估、善后处置等内容。

4.1后期防控

针对泄漏的油品、化学品进行回收;进行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场地及漫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部分污染物导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对这些区域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4.2事件调查

应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4.3损害评估

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4.4善后处置

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县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恢复的建议,制定补助、补偿、抚慰、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督促事发地乡镇(区)政府牵头做好受事发区域内群众的疏导安抚工作,县政府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对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风险源整改和污染场地修复等具体工作方案。

4.5社会救助

各类社会团体、个人及国外机构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区有关募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与监督。

4.6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修复

针对不同水源类型,分别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对水源进行环境修复。

水源地恢复重建工作由县政府负责,具体工作由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实施。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4.7事故总结

由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召开总结评审会,总结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评价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效果,为修改预案提出建议。县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调查和总结评估情况,提出风险源管理、水源地安全保障、预案管理等水源地安全的改进措施建议。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各项改进措施。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5应急保障

应急保障部分,应包括通讯与信息保障、应急队伍保障、应急物资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经费保障及其他保障等内容。

5.1通讯与信息保障

县政府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电信、移动、铁通、联通等部门负责通信与信息线路的维护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向应急组织机构和各成员单位公布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的联络方式,包括联络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明确并公布承担救援保障任务的部门和人员,建立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通讯录。明确并公布授予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获取与饮用水水源有关信息的权限,列明备用水源管理部门、具有启用备用水源权限的联系人名单和联系电话。明确对外发布事件信息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的部门和渠道。

5.2应急队伍保障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向应急组织机构和各成员单位公布应急队伍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联系电话、专业、职务和职责等,并明确应急队伍日常管理办法和不同部门、人员之间的协作方式,提出制定应急培训计划和演练方案的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并不断加强其应急能力建设,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力量。

应急队伍培训: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应急队伍知识技能掌握程度自定,至少每年一次,包括信息报告、个体防护、应急资源使用、应急监测布点及监测方法、应急处置方法等培训科目。

5.3应急资源保障

县政府应安排部署设置应急物质储备库,明确应急资源(包括药剂、物资、装备和设施)的配备、保存、更新及养护方案。应根据事件和演练经验,持续改进提高药剂、物资、装备的存放规范、应急设施的建设要求,确保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的使用应急资源。

县消防、环保、公安、交通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及车辆调配方案,各级领导机构制定抢险、救援物资调配方案。发生事故时,由县政府统一对物资进行调配,确保物资及时供应。

5.4经费保障

县政府应明确应急工作经费(包括水源地应急预案编制、演练、修订及应急处置等费用)来源、预算编制、审核、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如将应急管理部门预算、应急物资采购费用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应急处置结束后,据实核销应急处置费用;加强应急工作经费的审计和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等。

5.5其他保障

县政府应明确负责物资运输、设备设施运输、医疗卫生救助、治安和社会动员保障等任务的责任单位、责任人、保障方式、办法及具体要求。

6监督管理

6.1应急宣传

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1)宣传内容:宣传预防衡山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知识,宣传卫生、环保科普知识。

(2)培训内容:环境污染事故的报警程序、什么情况下要疏散、如何疏散,疏散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个体防护基本知识。

(3)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4)宣传培训方式:定期商请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公众进行宣传、普及教育;培训主要包括发放宣传册、应急救援知识讲座等。

6.2应急培训

衡山县生态环境分局和有关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6.2.1应急小组培训

(1)培训内容:应急响应程序、现场警戒、紧急处理、拦截污水水体和洗消污染源的训练、监测设备的使用、防护用品的佩戴及使用、现场处置方法的基本知识等内容。

(2)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10小时。

(3)培训方式:课堂教学、案例分析、综合讨论等。

6.2.2应急指挥人员培训

(1)培训内容:邀请专家就环境突发事故的指挥、决策、各部门、各应急小组配合等内容。

(2)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

(3)培训方式:课堂教学、案例分析、综合讨论等。

6.3应急演练

衡山县生态环境分局和有关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活动,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1)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的组织应按照本预案或各种部门预案,定期(每年组织一次)组织衡山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衡山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应急演习由应急管理局公室统一组织,确定参加演习的人员、演习时间、演习内容等,由相关部门及应急小组成员协助,针对应急演练系统中某个环节进行演习,由各应急部门组织,并由专人将应急演练过程以录像形式记录下来。

(2)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的组织

衡山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的组织应急实战演练应由衡山县政府牵头,由衡山县生态环境分局定期组织(每年组织一次),衡山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共同参与应急演练,提高各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加强部门间应急联动、协作。

应急演习由衡山县生态环境分局统一组织,确定参加演习的人员、演习时间、演习内容等,由水源保护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协助,针对应急演练系统中某个环节进行演习,由各应急部门组织,并由专人将应急演练过程以录像形式记录下来。

6.4奖惩与责任

6.4.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6.4.2责任追究

在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引发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7附则

7.1名词术语

(1)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不同,可分为河流型水和湖泊(水库)型水源地。衡山县县城饮用水水源地为河流型水源地。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水源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衡山县县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3)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风险物质

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表1、表2和表3所包含的项目与物质,以及该标准之外其他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项目与物质。

(4)突发环境事件

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当地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5)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6)环境应急

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

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7)先期处置

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8)后期处置

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9)环境应急监测

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10)泄漏处理

泄漏处理是指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的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

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11)应急演练

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7.2预案解释权属

本预案由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的解释权归属组织编制预案的衡山县人民政府。

7.3预案演练和修订

预案实施前后,由衡山县人民政府组织预案演练和修订。

演练内容主要包括通讯系统是否正常运作、信息报送流程是否畅通、各应急工作组配合是否协调、应急人员能力是否满足需要等。演练结束后,衡山县人民政府应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演练结果及时修订完善。

7.4预案发布部门

本预案经衡山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印发。

7.5预案实施日期

预案实施后,依据应急预案管理相关规定,根据本县实际情况组织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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