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湖南万旺新材料有限公司
排污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三)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经核实,原湖南广海铝业有限公司将其厂房租赁给湖南万旺新材料有限公司经营,按照衡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内容(见附件),湖南广海铝业有限公司申请拿回原企业环评报告及排污许可证。现对湖南万旺新材料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予以注销,特此公告。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
2024年11月20日
附件: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