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山政办发〔2011〕51号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山县环境保护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衡山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O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衡山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衡山县委 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山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山发〔2011〕2号)和《中共衡山县委 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衡山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山委〔2011〕2号)精神,设立衡山县环境保护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由省委托下放,县自行核发。

2.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许可由省、市直接下放,县自行许可。

3.排污者申请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市直接下放,县自行审批。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全县减排目标、环境监管以及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实施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目标。

(二)负责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县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全县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县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全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全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定量考核工作。

(四)负责全县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审批和发放,排污费的征收、减缓免及稽查,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制度的实施。

(五)负责提出全县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县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六)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县政府委托对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规划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建议,按国家、省、市规定审批全县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八)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县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九)负责全县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及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十)负责全县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县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点环境信息。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县级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的鉴定、交流与推广,提出全县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中有关问题的建议,开展对外环境保护信息交流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环保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调和处理机关日常工作;组织制订、执行机关各项规章制度;承担机关文件、文稿起草工作;负责档案、保密、安全保卫、行政后勤事务、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负责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县人大、政协的议案、提案办理工作;负责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负责全局业务信息、技术信息、环境数据的归纳管理、共享以及发布;负责污染源监控中心的建设及日常维护;负责全局办公自动化及电子政务的维护管理;负责局党组和机关党组织日常党务工以及党组织建设;负责机关公务员及直属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的考察、培训、年度考核、任免、调配工作;负责机关及下属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申报工作;负责组织环保干部职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负责机关及下属单位劳动工资审核申报、养老保险及机构编制、人事统计工作;参与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的管理、考察、培训;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干部、人事档案、机构、人员编制管理;负责全局离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全局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行政收费的财务管理工作;归口管理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科技设备资金、污染管理资金;负责机关财务和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经费开支的审核和工资发放工作;负责资金年度计划预决算管理。

(二)开发监督股(对应市局环境影响评价科和自然生态保护科)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参与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查工作;参与查处负责审批的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

负责编制全县生态保护规划;提出新建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以及上报备案工作;承担全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范围内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负责全县矿山开发项目、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农业、林业、水利、畜禽养殖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参与承担审批的建设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查工作;参与查处承担审批的违反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承办县内新建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等有关工作;监督管理县级自然保护区,协助监管县内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组织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

(三)污染防治股(对应市局的污染防治科、总量控制科、核与辐射管理科、监测科技科、固废站)

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拟订专项环境功能区划、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申报国家、省级、市级污染防治项目;组织拟订县级工业污染治理资金使用计划;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实施全县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非废物进口许可等工作。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控制计划;负责审核涉及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新上项目的总量指标;负责污染减排工作的考核;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负责全县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以及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和地方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参与承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对核设施放射源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核与辐射污染防治、防护和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辐射防护工作;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审批;负责输变电设施及线路、信号台站等电磁辐射装置和电磁辐射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核与辐射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理;指导全县辐射环境监测工作。

(四)法制宣教股

负责拟定和实施全县环保法制宣教规划;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环保法制宣教活动,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负责组织环保新闻报道、世界环境日宣教活动和环境报刊订阅工作;组织编写环保法制宣教资料,收集环保信息,建立环保法制宣教资料库;负责联络新闻机构、接待新闻采访和环保新闻发布;负责环境保护违法案件的审核,提请召开审议委员会议,拟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并督促执行;负责环境保护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全县环保规范性文件的审核、上报备案工作;负责组织全县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检查,组织环保法制培训、环保执法人员考核及行政执法证的办理和年检工作,参与重大环保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县环保局机关行政编制为7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工会主席1名;股(室)负责人4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衡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调整由衡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主题词:机构  编制  通知

━━━━━━━━━━━━━━━━━━━━━━━━━━━━━━━━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7月15日印发

━━━━━━━━━━━━━━━━━━━━━━━━━━━━━━━━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