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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DR-2015-01025
山政办发〔2015〕47号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山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衡山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衡山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衡山县委 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衡山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山发〔2015〕2号)和《中共衡山县委 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衡山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山发〔2015〕3号),设立衡山县环境保护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县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负责指导企事业单位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2.参与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提出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生态系列创建工作;
3.负责指导全县环境保护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全县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体系。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全县环境信访工作;
2.加强全县环境监测管理工作,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
3.加强全县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指导并监督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
4.加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监督落实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负责编制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参与编制全县主体功能区划,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编制全县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编制全县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水、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核与辐射、机动车排气等污染防治专项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会同相关部门监督机动车排气污染。
(三)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结合本县实际,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污染减排、区域限批、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制、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
(四)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核与辐射等各类污染源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医疗废弃物转移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五)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编制全县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监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环境管理。参与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会同相关部门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安全,提出全县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生态系列创建工作。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核与辐射环境监管以及全县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审批。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组织全县环境监测网络规划建设,优化环境监测点位的设置,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加强监测数据管理,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机制。组织对全县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
(八)负责全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规范和监督全县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监督其他环境保护执法部门环境执法行为,对各类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进行稽查。
(九)负责环境应急和污染事故纠纷处理。负责编制全县环境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相关污染企业依法编制本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指导、协调处理全县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
(十)负责全县环境保护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全县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组织指导全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建立健全全县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体系。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组织县级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的鉴定、交流与推广。开展对外环境保护信息交流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负责全县环境信息发布工作。负责编制并发布全县环境质量状况报告、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发布重大环境事件处理处置情况信息,推动环境政务信息公开,指导并监督重点污染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十四)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将全县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县直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企业,实行目标管理,并对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十五)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环境保护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调和处理机关日常工作;组织制订、执行机关各项规章制度;承担机关文件、文稿起草、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各类环保工作综合性考评工作,协调组织开展环保政务督查;负责档案、保密、安全保卫、后勤事务、公务接待、公务车辆、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负责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牵头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负责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负责全局办公自动化及电子政务的维护管理;负责局党组和机关党组织日常党务工作以及党组织建设;负责机关干部职工培训、年度考核工作;负责机关干部职工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申报、干部职工劳动工资审核申报、养老保险及机构编制、人事统计工作;负责全局离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全局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及下属单位财务和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归口管理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科技设备资金、污染管理资金;负责经费开支的审核和工资发放工作;负责资金年度计划预决算管理。
(二)开发监督股(自然保护股)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参与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查工作;参与查处负责审批的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
负责编制全县生态保护规划;承办县内新建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等有关工作;提出新建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以及上报备案工作;承担全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范围内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负责全县矿山开发项目、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农业、林业、水利、畜禽养殖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参与承担审批的建设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查工作;参与查处相关环境违法行为;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恢复工作;参与划定全县生态红线、重要生态功能区;监督管理县级自然保护区,协助监管县内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区创建工作,负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三)污染防治股
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污染防治相关专项规划;负责申报国家、省级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参与相关污染防治资金项目申报和项目验收工作;参与拟订县级工业污染治理资金使用计划;参与相关环保“三同时”验收工作;负责饮用水水源地、大气、建筑施工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开展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指导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工作;参与查处相关环境违法行为;参与全县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
(四)政策法规股
负责拟定和实施全县环保法制宣教规划;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环保法制宣教活动,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负责组织环保新闻报道、世界环境日、三湘环保世纪行宣教活动和环境报刊订阅工作;组织编写环保法制宣教资料,收集环保信息,建立环保法制宣教资料库;负责联络新闻机构、接待新闻采访和环保新闻发布;负责环境保护违法案件的审核,提请召开审议委员会议,拟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并督促执行;负责环境保护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全县环保规范性文件的审核、上报备案工作;负责组织全县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检查,组织环保法制培训、环保执法人员考核及行政执法证的申办工作;归口管理社会公众参与方面的事务,推动和引导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参与重大环保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参与涉嫌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移送环节的审查。
(五)总量控制股
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总量控制计划;承担新、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核定工作;参与相关项目资金申报和项目验收工作;参与拟订污染减排资金使用计划,建立污染减排资金使用台账;负责总量减排考核工作,参与绩效考核和新型工业化考核;承担排污许可证发放的核定工作;指导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相关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参与查处相关环境违法行为。
负责收缴辖区内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负责辖区内排污权交易申请的初审。联系指导辖区内减排企业转让富余排污权指标。
(六)核与辐射、固体废物管理股
负责全县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以及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和地方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参与承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对核设施放射源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核与辐射污染防治、防护和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辐射防护工作;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电磁辐射装置环保审批的相关工作和申报登记;负责输变电设施及线路、信号台站等电磁辐射装置和电磁辐射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核与辐射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理;指导全县辐射环境监测工作。
为防止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有毒化学品污染提供环境监管保障;负责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有毒化学品、新化学物质的管理;负责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及设施的管理;负责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负责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固体废物污染源调查、固体废物档案和数据库管理;参与进口废物风险评价报告编制审核;负责提供固体废物技术服务和组织培训;负责指导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相关固废管理制度;参与查处相关环境违法行为。
(七)行政审批服务股
负责本单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其他职权(核准、备案、年检)等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核或审批和送达;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调研论证;负责有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政策咨询、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与本单位承担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职能股室的沟通协调,并做到信息共享;负责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办理资料归档和信息统计工作;负责与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协调联络,接受县编办、县法制办、县政务服务中心的监督指导。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股室负责人7名。
原定6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暂保持不变。
五、下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环境保护监察大队,为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0名,设队长1名。原定4名自收自支编制予以核销。
(二)环境保护监测站,为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6名,设站长1名。原定4名自收自支编制予以核销。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衡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衡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