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县政府工作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及通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山环评[2015]9号
衡山县中心加油站于衡山县开云镇交通村,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占地面积8731平方米,设置4台加油机,根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结论及建议,同意项目建设。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按环评要求落实好各项污染物的防治措施,在工程建设和环境管理中着重做好如下工作:
1、严格按环评要求落实好项目施工期产生的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物的防治工作,在保证安全及质量的同时尽快完成工程做好绿化工作,防止施工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2、项目营运期的地面冲洗废水、清罐废水经隔油池、沉淀池处理,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一并进入城市污水管网,排入县城污水处理厂处理。
3、加强对大气的污染防治。定期对贮油罐进行检测和维护,提高工艺系统的密闭性,减少废气的排放点,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加油枪采用油气回收专用油枪。废气排放要达到《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中的相关标准。
4、加强对噪声的防治。选用低噪声设备,严格管理出入区域内的来往车辆,采取车辆减速、禁鸣等措施,噪声排放要达到噪声相应功能区划的要求。
5、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经收集后避雨堆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隔油池、沉淀池处理后产生的含油污泥和油罐清洗产生的油泥属于危险废物,要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理。
6、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该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工作,并按照安全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安全防护距离做好规划控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应急措施、防火、防爆、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度,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加强设施的管理,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防止油罐泄露造成环境安全事故。
衡山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