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

衡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

山政办发〔2017]55号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衡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已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7日

 

衡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

 

根据《中共衡山县委 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衡山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山发〔2015〕2号)《中共衡山县委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衡山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山发[2015〕3号),设立衡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县人民政府直属正科级事业单位。

一、职能转变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县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有关职责。

(二)整合的职责

1.划入原县住房和建设局承担的城市市容秩序、渣土管理、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管理职责。衡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划入原县工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3.划入县规划局承担的城市规划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4.划入县环境保护局在城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5.划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城区交通管理方面部分行政处罚权:

6.划入水务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三)加强的职责

1.户外广告设置占用城市道路、渣土管理、渣土运输等方面的评审、审批、验收及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

2.数字城管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办法,编制全县城市管理及其行政执法工作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全县城市管理及其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城市管理及其行政执法调查研究。实行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方面的建管分离。

(二)承担城市市容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户外广告、招牌、标语牌、画廊、橱窗等设置管理;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出让工作;负责人行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含公园、广场、沿江风光带等)临时性堆放物料、占道宣传促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审批;负责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审批;负责临街建设施工工地设置护栏或者围挡的审批和管理。

(三)承担城市环境卫生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监督和考核工作;拟订县城城区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环卫设施规划建设方案;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负责关闭、闲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场所核准;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和监督;负责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组织参与环卫作业服务的资质审验;参与环卫设施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审核和竣工验收;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负责县城区垃圾转运及县城垃圾转运站建设和管理;负责县城区水上环卫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县施工场所的渣土管理;负责对乡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监管、考核以及信息综合;负责厨垃圾、垃圾焚烧发电等垃圾处理产业化项目运营的监管;负责县城区因教学、科研等其他特殊需要而饲养家畜家禽的审批;依法办理《渣土处置证》、《散装货物准运证》,收取渣土调剂费、工程建设污染费。

(四)承担拟定全县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中长期绿化规划并组织实施的责任。参与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化规划认证和绿化工程设计审查、备案;负责组织施工监督、竣工验收,落实“绿线管理”和“绿色图章”制度,负责临时占用绿地、改变绿化规划和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负责城区内风景名胜区的园林绿化和古树名木保护的监督工作;负责城区公园、广场等园林绿化的维护与管理。

(五)承担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监督、指挥、调度和协调工作。负责对城区各类城市管理信息收集、分析和管理工作;负责受理数字化城市管理投诉、举报等有关工作。

(六)承担在县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责任。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以下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具体包括:

1.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法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设施。

2.依据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城市道路及沿路边的公共绿地、广场范围内未经批准砍伐、移植、修剪树木和毁坏城市绿化设施及占用绿化用地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依据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城市道路、广场及其它公共场所范围内,对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和污染、损坏城市道路等公用设施及城市道路施工后不及时清理现场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4.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环境噪声标准的,实施行政处罚;对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未采取有效措施,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实施行政处罚;对产生建筑扬尘污染及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不按规定作业时间从事建筑施工作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实施行政处罚;对在城区内随意燃放烟花炮竹,污染市容环境卫生或者毁坏城市绿化的,实施行政处罚;对在城区运输装卸、贮存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物质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它防护措施的,实施行政处罚;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石、煤渣、砂石、尘土等物料的,实施行政处罚;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或其它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实施行政处罚;对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设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实施行政处罚;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实施行政处罚。

5.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和无固定经营场地的有照或无照经营的商贩实施行政处罚;对自产蔬菜和农副产品未进入政府指定地点销售以及在店外经营或店外作业的商贩,实施行政处罚;对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破损或残缺等影响市容的广告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对未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指主干道、次干道、支路、街巷,单位内部道路和封闭管理的居住区内的道路除外)及其侧的临时建筑,或依附于该建筑物搭建的亭房、活动房、棚披等建筑物、构筑物实施行政处罚;在城区规划范围内,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并进行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拒不停止建设或者自行拆除的,在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7.依据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车辆乱停乱放、堆物作业、搭棚、盖房、进行集市贸易和其它侵占道路、广场等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8.依据水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向城市河道和其他水域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和水域违法建筑物拆除等实施行政处罚;

9.依据食品药品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户外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实施行政处罚;

10.履行省、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负责城管执法队伍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工作。

(八)负责对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九)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察督办、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年度工作计划、调查研究等综合性文稿的草拟及文书档案、信息保密、政务公开等综合文秘工作;负责管理局机关公务车辆及会议、食堂、机关大院保卫、接待等行政后勤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负责领导批办件、信访件、政府信件的协调、交办及督办;牵头制定局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县政府对本局的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负责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事股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干部职工考核工作;承担行政监察和作风建设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干部职工队伍心理疏导、咨询;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职工档案管理;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干部职工劳动工资、劳动保护、社会保障、妇女儿童、计划生育、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等工作;负责处理单位改革后的遗留问题。

(三)宣传法制股

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草拟呈报,负责行政复议、国家赔偿及诉讼案件的办理;负责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负责法制培训及执法队伍能力训练,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负责执法监督,组织执法检查,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

负责政治学习、普法教育工作;负责城管文化建设,组织大型文宣活动和全民城管教育活动;负责城管专项工作、重点工作、典型示范的宣传报道工作;负责管理和维护城管网站、宣传栏等宣传阵地建设;负责新闻发言人日常工作;负责收集分析、研判与城管工作有关的网络舆情信息,妥善处理有关网络舆情;研究全县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发展动态,收集有关信息,对城市管理的热点、焦点、难点提出对策并指导落实。

(四)行政审批服务股

负责本单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其他职权(核准、备案、年检)等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核或审批和送达;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调研论证;负责有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政策咨询、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与本单位承担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职能股室的沟通协调,并做到信息共享;负责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办理资料归档和信息统计工作;负责与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协调联络,接受县编办、县法制办、县政务服务中心的监督指导。

(五)财务股

贯彻落实国家的财经法规、政策,制定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负责局机关预决算编制和预决算公开工作;负责局机关资金拨付,费用报销,财务核算,会计资料整理归档;负责财务票据领用,非税收入缴存;负责采购、供应、管理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服装等执法装备和后勤物资;负责管理局机关国有资产;参与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项目评审结算;负责统计工作,提供会计信息;负责对二级机构财务进行审计监督。

(六)督查室

负责拟定城市管理标准、考核细则和城市管理综合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市容市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等城市管理工作检查考评标准;负责城市管理日常工作和专项工作的检查、督查、考评、督办;负责制定街道、社区(村)、单位、小区容貌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标准;负责城市管理日常工作和专项工作的检查、督查、考评、督办;负责全局行政执法、行政审批、重点项目、目标管理等事项的行政效能监察;负责本系统城市管理工作热点难点问题的暗访、曝光、监察、督办工作;负责数字化城管的监督、指挥、调度和协调工作;督促指导全局查违控考评工作;负责行政执法队队容风纪的纠察,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负责县委、县政府交办事项的督察督办。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不含公安兼职人员),股室负责人6名。

五、下设机构

(一)衡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为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25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负责关闭、闲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场所核准;负责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组织参与环卫作业服务的资质审验;参与环卫设施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审核和竣工验收;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负责县城区垃圾转运及转运站的管理;负责县城垃圾场及其填埋管理;负责县城区水上环卫管理工作;负责对乡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指导以及信息综合;负责餐厨垃圾、垃圾焚烧发电等垃圾处理产业化项目运营的监管;负责县城区因教学、科研等其他特殊需要而饲养家畜家禽的审批。

(二)衡山县城管执法大队,为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35名,设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内设4个正股级中队,核定正、副中队长各1名。

经主管部门授权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3.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工商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4.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交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5.向城市河道和其他水域倾倒废弃物和垃圾以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水务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6.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7.其他由县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具体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前款规定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衡山县渣土管理执法大队,为正股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6名,设主任1名。

负责拟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许可证;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运输企业进行资质认证;指导易抛洒运输车辆进行封闭改装;对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抛洒行为进行执法管理;审核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计划;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回填及清运进行监督管理并统一调剂;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处置场,杜绝工程渣土及建筑垃圾无序堆放现象;协调处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负责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过程中污染环境。负责对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随意倾倒生活垃圾,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固体废物,向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废水、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投诉调查处理工作。

(四)衡山县园林处,为正股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4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负责组织施工监督、竣工验收,落实“绿线管理”和“绿色图章”制度,负责临时占用绿地、改变绿化规划和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负责城区内风景名胜区的园林绿化和古树名木保护的监督工作;负责城区公园、广场等园林绿化的维护与管理。

(五)衡山县城区环境保护站,为正股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4名,设主任1名。

负责县城区内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餐饮服务业油烟、露天烧烤、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燃放烟花爆竹等污染的投诉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建筑施工噪声、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

六、关于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问题

县城区规划区内,相关行政处罚权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后,住建、规划、环保、公安、交通、水利、工商、食品药品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行使上述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做出的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对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有关部门有关审批、许可、管理中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事项,应当在批准的同时告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移送许可相关资料,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应通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进行行政处罚需要检测鉴定的,相关部门应在法定时限内完成。

七、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衡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衡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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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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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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