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简介

根据《中共衡山县委办公室、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的通知》(山办〔2019〕45号),设立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负责人:康国彪

机构地址: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金龙南路459号

邮编:421300

电话:0734-2819866

上班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5月1日-9月30日)

内设机构:

办公室人事股宣传法制股行政审批服务股计划财务股督查室

所属事业单位:

衡山县环境卫生所衡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衡山县园林绿化所衡山县城区环境保护站、衡山县数字城管中心

主要职能:

(一)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办法,编制县城市管理及其行政执法工作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县城市管理及其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城市管理及其行政执法调查研究。实行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方面的建管分离。

(二)负责拟订县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户外广告、城市照明、道路、桥涵、供水、燃气、排水、污水处理、公共停车场等城市管理标准、规范,并监督检查。

(三)承担城市市容监督管理责任。负责拟订城市容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户外广告、招牌、标语牌、画廊、橱窗等设置管理;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出让工作;负责人行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含公园、广场、沿江风光带等)临时性堆放物料、占道宣传促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审批;负责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审批;负责临街建设施工工地设置护栏或者围挡的审批和管理。

(四)承担城市环境卫生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监督和考核工作;拟订县城城区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环卫设施规划建设方案;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负责关闭、闲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场所核准;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和监督;负责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组织参与环卫作业服务的资质审验;参与环卫设施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审核和竣工验收;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负责县城区垃圾转运及县城垃圾转运站建设和管理;负责县城区水上环卫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县施工场所的渣土管理;负责对乡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监管、考核以及信息综合;负责餐厨垃圾、垃圾焚烧发电等垃圾处理产业化项目运营的监管;负责县城区因教学、科研等其他特殊需要而饲养家畜家禽的审批;依法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消纳许可。

(五)承担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责任。拟订中长期绿化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化规划认证和绿化工程设计审查、备案;负责组织施工监督、竣工验收,落实"绿线管理"和"绿色图章"制度,负责临时占用绿地、改变绿化规划和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负责城区公园、广场等园林绿化的维护与管理;负责城市雕塑的管理工作。

(六)承担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监督、指挥、调度和协调工作。负责对城区各类城市管理信息收集、分析和管理工作;负责受理数字化城市管理投诉、举报等有关工作。

(七)负责拟订城区园林绿化建设和维护、环卫设施建设和维护、执法装备保障等城市管理项目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城市管理方面政府投资和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负责城区国有土地上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构)筑物治理工作。

(八)承担在县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责任。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以下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具体包括:

1.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法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设施。

2.依据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城市道路及沿路边的公共绿地、广场范围内未经批准砍伐、移植、修剪树木和毁坏城市绿化设施及占用绿化用地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依据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城市道路、广场及其它公共场所范围内,对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和污染、损坏城市道路等公用设施及城市道路施工后不及时清理现场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4.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环境噪声标准的,实施行政处罚;对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未采取有效措施,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实施行政处罚;对产生建筑扬尘污染及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不按规定作业时间从事建筑施工作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实施行政处罚;对在城区内随意燃放烟花炮竹,污染市容环境卫生或者毁坏城市绿化的,实施行政处罚;对在城区运输装卸、贮存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物质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它防护措施的,实施行政处罚;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砂石、尘土等物料的,实施行政处罚;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或其它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实施行政处罚;对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设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实施行政处罚;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实施行政处罚。

5.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和无固定经营场地的有照或无照经营的商贩实施行政处罚;对自产蔬菜和农副产品未进入政府指定地点销售以及在店外经营或店外作业的商贩,实施行政处罚;对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破损或残缺等影响市容的广告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对未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指主干道、次干道、支路、街巷,单位内部道路和封闭管理的居住区内的道路除外)及其两侧的临时建筑,或依附于该建筑物搭建的亭房、活动房、棚披等建筑物、构筑物实施行政处罚;在城区规划范围内,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并进行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拒不停止建设或者自行拆除的,在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7.依据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车辆乱停乱放、堆物作业、搭棚、盖房、进行集市贸易和其它侵占道路、广场等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8.依据水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向城市河道和其他水域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和水域违法建筑物拆除等实施行政处罚;

9.依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户外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实施行政处罚;

10根据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未经审批同意作业、施工的;侵占、拆毁、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倾倒垃圾、废物,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的;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棚、盖房或者修建其他建(构)筑物,挖砂、取土、采石以及进行其他有损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1履行省、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九)负责城管执法队伍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工作。

(十)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县城区规划区内,相关行政处罚权由县城管执法局行使后,住建、规划、环保、公安、交通、水利、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行使上述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做出的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对县城管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有关部门有关审批、许可、管理中需县城管执法局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事项,应当在批准的同时告知县城管执法局,移送许可相关资料,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应通知县城管执法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县城管执法局可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县城管执法局进行行政处罚需要检测鉴定的,相关部门应在法定时限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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