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信访接待室工作制度

信访接待室工作制度

山执法〔2017〕1号

 

为密切城市管理工作与广大市民的联系,维护市民的合法权益,协助党和政府做好信访工作,规范城市管理信访工作和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和城市管理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信访处理原则:

1、了解情况要清楚,有明确政策规定的,要做正确的政策答复。

     2、对复杂情况,涉及面广或没有政策依据的问题,未经调查核实或请示领导之前,不应发表结论性或带有倾向性的意见。当时不能答复的,可请来访人先返回,待有关部门调查研究后同来访人联系。    

     3、不属于城市管理受理范围的问题,应向来访人指出及早解决问题的正确渠道和途径。 

     4、对要求不合理的或问题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当耐心地讲明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做好宣传教育、思想疏导工作。对无理取闹、蓄意捣乱或以上访为名进行违法活动等非正常上访行为,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信访人突发疾病或者患有恶性、流行性传染病等异常、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妥善处理。 

     5、依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对直接处理的信件,应在该信处理完毕五日内答复来信人,答复可采用电话、复信、走访等形式。

二、信访处理程序:

     1、登记。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和信访事项信息,尤其要详细记录信访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婚况、住址和联系方式、信访人数、信访人的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等。 

     2、告知。对于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且属于城市管理法定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对于不属于法定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提出,或将信访材料及时转送。 

     3、自办与交办。属于城市管理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应积极受理或交下级部门办理,对于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报告同级政府信访部门,并提出建议。对上级部门及有关部门要结果的信访问题,应当及时调查、了解,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并将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上报。

     4、汇总。每季度将信访情况加以汇总,年底时对全年情况加以分类汇总。

三、接访要求:

  1、接访人员必须挂牌服务,亮证上岗,认真接待信访群众,做到礼貌热心,听说细心,解答耐心。

  2、接访人员要认真做好来访登记,恪尽职守,坚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事求是,优质高效,秉公办理。

  3、对依法应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等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上访人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对凡是公安、司法部门处理的各类刑事、民事、仲裁、交通、经济纠纷等案件,一律按法律程序的规定办理。

  4、对扰乱正常办公秩序和有违法行为的上访人,应及时通知保卫部门依法处理。

  5、接访人员与上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6、保持接待场所卫生整洁。

四、来访人注意事项:

  1、来访人员必须遵守《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上访,讲究文明,注意卫生,自觉维护上访秩序和接待室的正常工作秩序。

  2、来访人员必须按照来访先后顺序,由接待人员依次接谈,来访者所带的文字材料、信件、证件和其它财物,本人应妥善保管。

  3、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来访人员应听从接待人员的处理意见,已告知去向的,应迅速离开,不要纠缠吵闹,不得滞留在办公场所,以免影响对其他来访人员的接谈。

  4、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的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5、来访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1)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2)不得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3)不得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4)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5)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6)不得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

  6、信访人不遵守《信访条例》的规定,影响接待工作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8、来访人员所带物品自行妥善保管,食宿、路费一律自理。

 

 

衡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01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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