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财政局接待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管理规定

为规范财政系统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管理工作,经局党组研究,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仅适用财政机关各局、股室,各乡镇财政所。

二、对于新闻媒体记者的采访报道,应要求其出示工作证、身份证,并提供采访内容提纲,提纲应包括:媒体名称、记者姓名、联系方式,希望采访的领导人、采访时间、采访内容等,由局办公室报党政一把手审批后统一做出安排。

三、原则上可以接受新闻媒体工作内容采访的人员为局党组成员,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除非由主管领导指定其接受采访,但事先应将采访内容与领导进行确认。

四、全体财政干部职工对新闻媒体记者都要给予礼遇,不得有推托或不礼貌的行为,并立即与主管领导联系,报党政一把手审批,再安排采访。

五、接受采访人员应积极维护财政形象,并严格统一口径,对于敏感的问题,应请示主要领导,而不应该擅自作答;对于涉及财政法规要求保密的问题,不得对外发布。

六、财政系统采写的新闻稿在传给新闻媒体前,应先经主管领导审核把关,再经党政一把手签发。

七、财政机关各局、股室、各乡镇财政所应密切关注新闻媒体,对于刊登财政负面报道的媒体,应及时与主管领导取得联系,了解事实真相,报党政一把手,并及时与县委宣传部衔接,阻止不良报道的继续刊发或采取积极措施将负面报道删除。

八、为防范由新闻媒体负面报道而造成的不良影响,要求全体财政干部职工接受新闻媒体工作内容采访时要在主管领导或党政一把手授权内进行,避免出现对财政不利的报道,谁擅自接受采访,造成了不良影响将追究其责任。

九、本规定由衡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201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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