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财政局公务接待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进一步规范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工作,根据衡山县委办公室、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衡山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山办发〔2014〕33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机关各局、股室应严格执行有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二章 规范公务接待行为
第五条 严格公务接待范围。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和持有公函的来访人员,属于公务接待范围。国家工作人员的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和个人接待活动不得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六条 实行公函制度。外来单位确需接待的应持公函,告知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对无公函的公务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但各局、股室接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执行公务通知的,如需就餐,可以凭通知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中央、省和市财政主管部门以及县级领导执行指导、视察、检查、调研等公务的人员,可以根据对象意愿,原则上不受安排工作餐一次的限制。公务外出确需接待单位接待的,由局办公室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
第七条 实行报告制度。机关各局、股室负责人持公务接待函或通知报分管领导、局长审批,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统筹安排,按标准执行。
第八条 接待来客原则上安排在机关食堂就餐,相关领导和对口业务股室人员陪同,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以简朴、节约为原则,以衡山本地的土菜为主,不得提供鲍鱼、燕窝、鱼翅等高档菜肴和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工作日中餐不得饮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若机关食堂条件有限或因客人需要,安排在外就餐的,须报告局长同意,公务接待费用实行公务卡或现金结算,一律不准签单。
第九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用餐标准:省级以上来客按600-800元桌,市级及外县来客按500-700元/桌,县内来客按300-500元/桌。住宿标准:省部级领导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每人每天不得超过800元;厅局级领导安排单间,住宿费每人每天不得超过450元;处级领导安排标准间,住宿费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30元;科级干部安排标准间,住宿费每人每天不得超过290元;科级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住宿费每人每天不得超过260元。
第三章 严格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和管理
第十条 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人员身份、人数、时间、行程和公务活动项目等内容。凭接待清单和住宿、餐饮发票及附件一起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一条 严格支出报销审核。接待费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包括住宿、餐饮发票及附件、接待清单,有公函的应将派出单位公函一起作为报销凭证,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各局、股室负责人持以上凭证,先经主管领导签字,再由办公室核实,分管财务领导、局长审批,最后由财务室支付;1000元以上须报局长审批。
第十二条 按局、股室分别建立公务接待管理费用台账,分季度进行公示。
第四章 严肃公务接待纪律
第十三条 严格公务接待行为纪律。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随意增加接待项目,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四条 严格接待经费管理纪律。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对口服务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五章 公务接待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室、财政监督检查局对公务接待经费支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公务接待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等。
第十七条 严格责任追究。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要加强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及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列事宜,按《衡山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的实施办法》执行。本办法自2015年3月1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