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河道砂石经营收益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河道砂石经营收益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如下:
  一、划转的具体范围
  一是河道砂石经营收益即政府统一经营管理方式下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二是原由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征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二、划转的相关背景
  落实国务院关于非税收入划转工作要求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非税收入划转的工作部署,将河道砂石经营收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三、划转的时间安排
  自2021年1月1日起我省河道砂石经营收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了保持年度汇算清缴等工作的延续性便于缴费人办理有关事宜,《公告》明确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完成2021年1月份申报缴纳的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12月份,按前述规定仍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征收
  四、申报的有关事宜
  申报原则上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实现“多费一表”,减轻缴费人填写表证单书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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