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衡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公示

衡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HSDR-2021-01002






山政办发〔2021〕12号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

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衡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31日



衡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杜绝随意变更和防范政府投资项目低中高结以及报少建多的现象,促进政府资金合理、合规、合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预算控制,严格按审查后的施工图和审定的预算施工,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确因县政府相关文件确定的建设规划调整或重大技术更新、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等因素变化造成的变更,须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工程变更手续。

第三条  成立衡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领导小组,对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行使管理决策权。由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各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纪委监委、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住建局及县各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工程变更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工程变更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办公室设县财政局,财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局领导为办公室副主任,县纪委监委、县发改局、县审计局、县住建局及县各行业主管部门等为成员单位,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承担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范围

第四条  工程变更范围:

(一)县政府法定文书确定的建设规划调整或重大技术变更,须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等引起的工程造价变更。

(二)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或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三)外部环境、不可抗力、工期变化等其他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造价变更。

(四)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缺项,需修改完善。

(五)招标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漏项,项目特征描述有误;材料与设备换用;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确认有误等原因引起的造价变更。

(六)政策调整、建设期主材价格上涨引起工程价款的变化,不属于本办法的工程变更范围。

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划分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  金额在50万元以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合同金额的10%,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法人负责审批(有主管部门的须报主管部门法人审批)。

第六条  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根据变更金额的大小分为一般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重大工程变更、特别重大工程变更。

(一)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为一般工程变更;

(二)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至50万元以下的为较大工程变更;

(三)变更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200万元以下的为重大工程变更。

(四)变更金额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为特别重大工程变更。

第七条  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将该项目工程概况、变更原因、变更依据、变更项目及内容、两种以上工程变更比选方案、技术经济分析、变更预算等内容形成书面材料,并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县纪委监委、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及相关专业人员对需变更事项进行会商、论证,形成完整的工程变更会审意见,经参会人员签字认可后,项目建设单位形成正式工程变更申请报告,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一般工程变更,工程变更申请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法人签字确认后(有主管部门的须报主管部门法人审批,下同)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变更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合同金额的10%。

(二)较大工程变更及重大工程变更,工程变更申请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法人签字确认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召集召开工程变更审议会,县纪委监委、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行业主管部门等职能部门分管领导参加会议;会议形成的变更意见以专题会议纪要的形式,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定签发。

(三)特别重大工程变更,工程变更申请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法人签字确认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召集召开工程变更审议会,县纪委监委、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行业主管部门等职能部门分管领导参加会议;会议形成的变更意见经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四)重大工程变更、特别重大工程变更在变更会审前,项目建设单位需出具工程变更预算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预审后,方可申请召开工程变更审议会。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重大变更和特别重大变更时,向县人民政府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须附送以下资料:

(一)工程项目五方责任主体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变更事项合理性、合规性及合法性审核的会审意见;

(二)工程变更预算;

(三)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原施工图、变更施工图;

(四)其它相关资料。

第九条  属于应急抢险工程的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可先组织进行应急抢险处理,同时应报请县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会商形成会商意见,并附工程量清单预算及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应急抢险的情形,按照本办法补办工程变更审批手续。除此之外,严禁先实施变更,后补办手续。

第十条  工程变更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专题会议纪要(或批件)及时报县纪委监委、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项目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四章  工程变更的实施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收到项目变更意见后,按审批意见及设计变更文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已完成招投标程序的在建项目出现重大工程变更,该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县发改部门申请重新核准。

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审批的工程变更,其变更工程价款纳入竣工结算。未按照本办法审批的工程变更,工程竣工结算时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不予评审,县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不予审计,财政部门不予拨款,建设单位不得结算与支付工程款。

第五章  避免或减少变更的配套措施

第十四条  为加快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评审和审计,增强项目建设单位的责任心和节约意识,一是预算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项目预、结算由建设单位自行确定具有执业资格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予以审核确定;二是预算金额10万元至50万元以内已进行预算评审的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人员据实验收,结算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已评审的预算金额,发生工程变更时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三条执行,结算先由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予以审核,再送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县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进行结算审核和审计;三是预算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发生工程变更时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执行,结算资料须先由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再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县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进行结算评审和审计。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须加强项目前期的资料收集和现场实地调查研究工作,精心组织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政府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在各阶段设计完成后,应按规定组织相应专家评审,并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参加。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县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应严格项目招标文件和招标控制价的审查和审核。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县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项目合同管理和监督,严防"阴阳合同"和不确定隐性条款。签订合同必须使用规范合同文本,对工程变更相关条款必须明确清晰予以约定。

第十八条  县财政部门和县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应加强对全过程的跟踪监督,严格实行跟踪评审和跟踪审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确因建设期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不纳入追责范围。除此之外,要区分情况进行处理:变更金额在合同金额10%以内的,由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联合会审纳入变更;对变更金额超合同金额10%以上的,先由县纪委监委机关进行调查处理,依法问责并出具意见后,方能由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联合会审纳入变更。对因工程变更造成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要严格追责。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参建单位有下列情况的,扣减合同酬金,并列入"黑名单",限制其承担县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勘察单位因工程地勘报告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

(二)设计单位因设计出现重大失误或在施工阶段未经批准随意变更设计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

(三)监理单位未从安全、进度、质量及合同管理等方面,严格审查有可能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问题,向建设单位提供合理化建议,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

(四)造价咨询单位出具虚假造价文件,串通作弊,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的;工程量清单或控制价误差超出相关规定的;不按相关规定和计价管理规定编制预结算,乱审、漏审、错审的。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工程事项。凡属弄虚作假、擅自变更等行为造成损失的,按相关程序移交县纪委监委查处。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变更的,所增加的投资不予认可;违规支付工程变更价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行政单位(或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核中不作为、乱作为的,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县纪委监委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本办法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写入合同专用条款中。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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