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发文(指标、函)稿

HNPR-2022-10030





湘财建〔2022〕37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湖南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0〕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2月27日



附件


湖南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交通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湖南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0〕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应遵循"公开透明、权责统一、分类管理、绩效优先"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除涉密项目外,专项资金的制度办法、预算编制、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交通运输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年度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定期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主要包括纳入国省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水运、站场、信息化等交通项目的建设和养护(运维管理)。

(二)交通运输行业管理。主要包括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行业能力建设、重点交通项目前期工作、示范性(奖励)奖补等。

(三)其他与交通运输发展相关的工作和项目支出。主要包括根据国家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行业发展需要,除上述(一)、(二)以外的支出。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

(一)按项目法分配的资金,主要适用于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水运、站场、信息化建设,普通公路危旧桥(隧)改造、公路安全提升、灾害防治等工程,省管航道养护,交通运输行业管理以及其他与交通运输发展相关的工作和项目支出。

对于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水运、站场、信息化建设项目,普通公路危旧桥(隧)改造、公路安全提升、灾害防治等工程以及省管航道养护项目,必须从省级交通运输项目储备库中按照轻重缓急、项目成熟度等择优选取,原则上未入库项目不得安排资金支持。

对于交通运输行业管理以及其他与交通运输发展相关的工作和项目支出,由省交通运输厅按照有关程序进行项目申报、立项评审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安排。

(二)按因素法分配的资金,主要适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不含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和安防工程)、普通国省道养护(不含普通国省道危旧桥(隧)改造、公路安全提升、灾害防治)。具体由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国家和省规划及相关制度文件要求、年度交通投资计划完成情况、预算执行及绩效评价情况等确定资金分配额度。其中,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不含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和安防工程)、普通国省道养护(不含普通国省道危旧桥(隧)改造、公路安全提升、灾害防治)和农村公路大中修资金,在因素法分配基础上由省交通运输厅实行项目法管理。

第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按照"规划引领、分类管理、成熟可行、动态更新"的原则,组织建立省级交通运输资金项目储备库(含备案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动态调整。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要建立本级交通运输项目储备库,并与同级财政部门共享,履行好项目论证、事前绩效评估和立项等前期程序,由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和财政局共同联合申报本级交通运输项目,以便加强项目储备库管理,做到资金跟项目走,项目跟计划走。

第八条  原则上每年8月底前,省交通运输厅启动下一年度计划项目申报工作,下达申报指南(通知),明确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申报范围、申报时间、申报要求等,并在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公布;每年11月底前,省交通运输厅完成下一年度项目审核,经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省交通运输根据年度专项资金规模,及时编制年度交通投资计划和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送省财政厅,其中需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应先依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根据省交通运输厅报送的年度交通投资计划和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分案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下达资金。

第十条 按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原则上在上年度年底前提前下达90%以上,按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原则上在上年度年底前提前下达70%以上。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专项资金应在当年省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据实结算、以奖代补等特殊项目资金最晚必须在9月30日前下达。

第十一条 强化支出进度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未如期下达的资金一律收回省财政预算。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省财政、省交通运输下达的年度资金预算执行,不得无故滞留、挪用,不得改变支出用途,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人员经费支出。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不可预见因素发生变化,需要调整预算的,由项目单位按原程序报批。专项资金支出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等事项,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列支与项目无关的费用。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三条  对高速公路、省管航道、省级信息化建设项目等省管重点项目以及对市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形成的各类资产,由具体负责管养部门落实管护责任,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并及时登记入账。

第十四条 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规定进行处理。下列资金收回省财政统筹用于全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相关工作:

(一)项目因不可预见因素中止,清算认定的项目结余资金。

(二)违反规定分配和使用的资金。

(三)其他按照有关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规定需收回的资金。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新建500万元以上(含新设立的省级出资比例50%以上)的重大项目应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事前绩效评估结果"良好"和"优秀"的方可安排预算。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目标管理,项目申请资金必须同步申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其可行性、合理性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原则上绩效目标随资金预算一并下达。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应以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设计及预算、绩效目标为依据,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绩效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项目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对存在重大问题的项目要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及时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同时,编制绩效自评报告。同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应审核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和项目绩效自评报告、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建安完税证明。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和省交通运输厅定期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稽核和内部审计,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资金。项目单位违规定申报、使用资金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等审批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违反规定分配的资金依法及时予以追回,并收回省财政统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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