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发展和改革局简介

根据《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山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衡办〔2019〕6号),设立衡山县发展和改革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负责人:康岳峰

机构地址:湖南省衡山县衡山大道988号

邮编:421300

电话:0734-2857760

上班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5月1日-9月30日)

内设机构:办公室、综合计划股、社会发展股、固定资产投资股、农村经济股、环资能源股、价费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计划财务股。

所属事业单位:衡山县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衡山县价格服务中心、衡山县西部政策研究中心、衡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衡山县社会信用信息中心。

主要职能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全县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建议;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提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重大任务以及相关政策。拟订相关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评估督导的制度和方案,并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落实,提出相关评估评价意见和改进完善措施负责依法依规加强对管理权限内重大建设项目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三)研究分析县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区域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涉及全县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解决宏观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四)研究贯彻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以及其它调控政策的措施,协调地方价格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宏观产业政策,监督检查产业政策的执行。

(五)研究全县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和推进区域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工作。

(六)负责国省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组织县本级政府投资计划编制和概算管理工作。

(七)提出全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研究制订全县固定资产投资政策、规划,承担需发改部门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职能;负责做好全县投融资领域与利用外资项目的指导、协调工作;安排各级财政拨款的建设项目;研究提出中长期和年度县重点建设项目,并组织、协调实施;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县招标投标工作;拟订并推动落实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县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八)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推进创新创业的规划和政策,提出创新发展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实施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规划政策;研究提出新型工业化和产业集群发展的政策措施;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协调产业升级、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九)研究提出全县第三产业的发展战略、总量、结构、布局和政策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第三产业发展规划,研究县内外第三产业发展动态;监测分析第三产业发展方向,促进第三产业结构优化和第一、第二产业的协调发展。

(十)推进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相关区域规划和政策。贯彻落实国家中部崛起、西部大开发、长江经济带开发建设的政策措施,牵头落实“一带一部”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区域规划并协调实施。研究制订并统筹促进县内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推进“两型社会”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易地扶贫搬迁、以工代赈规划和计划。参与研究拟订全县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

(十一)监测分析县内外市场和外贸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参与市内外经贸交流合作相关工作。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相关工作;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强化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县级储备,引导和调控市场;研究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十二)做好全县卫生健康、科学技术、教育、文体、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民政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建议,协调解决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三)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新旧动能转换、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研究提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建议,牵头拟订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绿色发展和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政策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负责能源规划与社会发展规划的协调衔接。负责制定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能源体制改革建议。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或核报能源投资项目。

(十四)研究拟订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解决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五)牵头组织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研究拟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规、规划、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统筹全县信用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运用。

(十六)会同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动员规划,协调和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七)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上级制定的价格改革规划、计划,制定本县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变动,研究提出全县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价格调控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综合平衡。

(十八)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使用工作;对运用价格和收费手段筹集的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负责价格的宏观调控,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发挥其杠杆作用,促使价格稳定,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根据《湖南省定价目录》授权对城市供水价格、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公办幼儿园收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天燃气庭院管网配套服务及供气等价格、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县域内农村公路客运票价、客运出租车运价、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短期培训教育收费等定价内容进行管理。

(十九)依法组织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服务价格的成本监审工作;负责全县重要商品价格的成本调查工作。

(二十)根据授权管理,在制定或调整列入《湖南省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前组织进行听证。

(二十一)推行明码标价制度,指导行业价格行为自律;健全对价格和收费行为的举报制度,指导价格、收费社会监督工作;在本县范围内开展价费公示和价格公共服务、价格诚信、价格信息服务等工作。

(二十二)负责价格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负责本县范围内、部门间、行业间的价格协调衔接工作;指导中介机构的价格鉴证、价格评估工作;负责认证工作。

(二十三)依法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特殊时期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二十四)负责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初审工作;承担价格监测、市场价格形势分析和涉案物价格鉴证工作

(二十五)牵头承担县国防动员委员会有关具体工作。承担县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装备动员办公室工作。

(二十六)职能转变。贯彻新发展理念,把主要精力转到管宏观、谋全局、抓大事上来,加强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改革、重大工程的综合协调,统筹全面创新改革,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进一步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1.强化制订全县重大发展战略、统一规划体系的职能,完善相关规划制度,做好规划统筹,精简规划数量,提高规划质量,更好发挥重大发展战略、规划导向作用。

2.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3.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项目审批、核准范围。深化价格改革,严格执行政府定价目录,健全反映市场供求的定价机制。加快推进政府监管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

(二十七)职能分工。(略)

(二十八)负责本行业、领域范围内的应急管理工作,对本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十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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